晨报讯(记者 佟彤)在对女性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这是卫生部新颁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新规定。 卫生部日前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近日已正式发布实施,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同时废止。 新《规范(修订)》指出: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的传染病,有关的神经疾病和其它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规范》要求,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要对个人隐私进行保密。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注明医学意见。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结婚”;发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生育”;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未发现以上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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