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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有专家称对刘海洋不能定罪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09日16:36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殷蕾) 伤害黑熊的大学生刘海洋已于3月26日被取保候审,但有关“伤熊案”定性问题的争论却没有停止。日前,在京的部分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就此案召开座谈会,部分与会专家指出,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对刘海洋的行为尚不能定罪。

  中国政法大学的侯国云教授说,现在社会上有一种倾向,认为刘海洋构成了毁坏公私
财物罪,但他认为,这是一种类推的做法,即把伤害类推成毁坏,把黑熊类推成财物,而类推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侯教授说,黑熊虽然是动物园驯养的,具有财产价值,但却不能将其视为一般财物,黑熊是国家保护动物,比一般财物要珍贵得多。它的珍贵性不是表现在财产价值上,而是表现在稀有、珍贵上。国家饲养这些动物是为了保护自然生物的多样性,而不是为了牟取财产利益。

  侯教授说,对于这些动物的保护,法律不是从财产的意义上对他们进行一般的保护,而是作了特别保护,刑法第341条关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即是对这些珍贵动物的特别保护。因此,不能将黑熊作为一般财物列入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保护对象中去,刘海洋不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同时,由于刑法第341条只规定了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而未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

  刘海洋的辩护律师、北京瑞得律师事务所的李克敏、王京国律师也参加了座谈会,他们完全同意侯国云教授的观点,同时,他们进一步指出,有人认为刘海洋的行为不能适用刑法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规定的理由是,动物园饲养的熊不是野生动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在附录中,马来熊、黑熊、棕熊(包括马熊)均名列其中。因此,刘海洋所伤害的动物园饲养的熊属于刑法第341条的保护范围,刘海洋的行为应适用第341条。但由于该条款规定了猎捕、杀害行为是犯罪,而未规定伤害是犯罪,刘海洋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与会的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的曹子丹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樊凤林教授也持刘海洋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他们指出,之所以出现对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定性难的问题,说明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具体,在可操作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尽快增加残害动物罪。他们同时指出,刘海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不说明他伤害黑熊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处罚,也可令其承担行政的、民事的责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大伟教授则持相反观点,他认为,刑法中的伤害罪是对人的一个特定罪名,而不能用于动物,杀害动物就应包括伤害动物,因此,刘海洋应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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