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对制造并倒卖旅游景点假门票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某及惠某以伪造、倒卖有价证券罪分别判处三年和二年有期徒刑,罚款128000元和120000元;并对被告单位连云港市新浦某印刷厂及被告单位厂长唐某作了罚款和有罪判决。 二十出头的被告人张某在渔湾旅游景区当保安。2001年4月的一天,张某同被告人惠某找到新浦区某印刷厂厂长唐某,请求印刷门票。被告人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和惠某无法提供介绍信等正当手续的情况下,出于营利目的,仍同意以4000元的价格为其印刷10元面额的渔湾风景区假游览券12000张,张某和惠某利用渔湾风景区两名售票员为其销售假门票1200余张,得款12000余元,被告人惠某分得赃款2900元。
2001年7月,被告人张某又利用私刻的公章伪造了介绍信,在连云港市某工艺印刷厂非法印制渔湾风景区假游览券10000张,采用同样的手段,得赃款8000余元。(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