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8日电 记者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日前广东省阳江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罢免麦崇楷广东省九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麦崇楷于1989年1月至1998年2月在担任广东省政法委副书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个人受贿174万余元;伙同其子受贿1013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经商获取巨额贷款;道德败坏,生活糜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