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年施行 收入须中等以上 |
|
|
|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30日01:18 北京娱乐信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寄养家庭收入须中等以上
信报讯(记者那媛)从明年起,那些各方面条件较好并且自愿申请为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孩子的家庭,在满足住房、收入、健康状况等硬性指标的情况下,可与民政部门或指定机构签订寄养协议,寄养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昨天公布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阐述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管理、服务、标准及责任。《暂行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暂行办法》,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暂行办法》还规定,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寄养期间,被寄养儿童原来的法定监护人和户籍不变更,寄养家庭必须履行保障被寄养儿童生活、人身安全、学龄前及义务教育,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七项义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按一定标准支付家庭寄养的费用,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等,并指导、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寄养家庭如果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将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如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还应当予以赔偿。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