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洁)被告人阎某深夜持刀强制猥亵妇女并致当事人轻微伤,阎某被抓获后被受害人起诉。日前,阎某因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南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1年7月22日,被告人阎某携带西瓜刀一把,意图找一女子发泄性欲,后窜至南山区深南大道南侧深圳大学附近,伺机作案。次日零时许,见到被害人陈玉洁(化名,女,20岁)路过,即尾随上前抓住陈,并用刀架在陈的脖子上。陈吓得摔了一跤,阎某拉起陈威胁说:“不听话就砍死你……”将陈逼至深圳大学北门外右侧草坪上,然后强行吻、摸陈玉洁的身体。至凌晨2时30分许,陈的同事李某某见陈玉洁未回宿舍,就沿路找来,在高新村附近草坪上发现陈玉洁与一男子在一起,就喊叫陈。阎某见状,拔腿就跑,在逃跑中被抓获。经法医鉴定,陈玉洁在上述过程中所受伤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使用暴力方法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新闻背景 性骚扰难取证受害妇女因此常败诉 上述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幸运的,因她起诉的侵害者被绳之以法。但是,据了解,不少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到法庭上常常败诉,深圳市中院的刑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胜诉的最大障碍就是取证问题。 该负责人称,性骚扰这个概念,是从国外传入的法律名词,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阐释。其实,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意志,对其进行性方面的侵害,就是性骚扰。应该说,有的性骚扰是构成犯罪的,如果性骚扰发生在公众场合,比如公共汽车上零距离的接触,那就比较好办,有目击者。但性骚扰主要发生在只有两个人接触的时候,这种场合取证是比较困难的。法庭上讲的是证据,当事人很可能败诉。 本报记者 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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