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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骗险24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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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3日09:32 每日新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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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周莉颖通讯员刘虹】客户将保险金243万元交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想却被工作人员私自挪用,客户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返还义务于是将其告上法庭。两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返还客户243万元的保险金。
原告:要求返还243万元保险金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有多年投、承保业务往来。2002年8月,陈某以被告方代理人的身分,用私制的合同和私刻的公章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原告将243万元的转账支票交与陈某,投保被告的一种分红型保险。同年8月27日,原告收到陈某送交的保险费收据一张。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原告交付的243万元由陈某转作自用,未入被告保险公司账户。经有关部门查验,陈某给付原告的收据及被告保险公司的签章均为真实。原告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负有返还243万元保险金的义务。陈某作为被告的保险代理人,依据被告的授权,对外签订合同、代收保险费的行为是职
务行为,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收据是被告开出的,足以证实被告已收到保险金。因此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返还243万元保险金的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业务员犯罪是个人行为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不具有返还243万元的义务,被告原工作人员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案应先刑后民,原告以陈某出具的预收收据,认定被告负有返还原告243万元的义务,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已经证实了陈某仿造合同、私刻公章的事实,被告并不知道这一情况,所以被告并不存在过错。同时,在被告与陈某解除保险代理关系时,陈某称开出243万元的收据已丢失,被告随即在报上声明作废,并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综上,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被告的业务员的犯罪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陈某作为被告的保险代理人,依据被告的授权向原告出具预收收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视作被告对收到原告243万元保险金的确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已收到了该笔款项。被告出具预收收据后,即负有保障该笔保险业务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保险金的违法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产生的刑事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但其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243万元的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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