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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法遭遇菜刀匕首阻挠 9名有关人员被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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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4日10:01 桂龙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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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报讯 擅自购买、转让司法机关已经依法裁定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已属违法,然而就在昨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的生效判决进行强制执行时,竟然遭到案外人的暴力抗法。目前,涉嫌公然进行暴力抗法,阻挠、干扰法院执行公务的广西万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到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有9名有关人员被司法拘留。
输官司判赔款,卖土地偿债务
1997年6月,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南宁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闹上法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永盛公司需向建工公司赔付工程欠款等款项。
根据已生效的法律判决书,南宁市中院于1998年11月6日依法审查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宁永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广西区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广西区高级法院指定市中院再审。经再审,南宁市中院作出了(1999)南市民再初字46号民事判决。再审判决生效后,建工公司向该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并与被执行人永盛公司于2003年8月8日达成了和解协议。
根据和解协议,南宁市中院于2003年4月1日作出了(1998)南市执字民事裁定书,依法以人民币2500万元的价格将被执行人南宁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明秀东路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0112053号)及其上盖的永发大厦在建工程和被执行人南宁富豪酒店所有的、位于明秀东路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0112052号)及其上盖的富豪酒店在建工程变卖给广西南宁丰业创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转让查封土地,暴力抗拒执法
2003年5月,案外人广西万智公司以其对明秀东路宗地号0112053号的土地及上盖的永发大厦在建工程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为由,向南宁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广西万智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永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转让永发大厦的协议,是在法院查封上述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之后作出的,其转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转让协议书》无效,市中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该异议。广西万智公司不服,向广西区高级法院提出复议。经广西区高级法院审查,裁定驳回执行复议申请。
但广西万智公司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经执行人员多次对其法制宣传教育,不但拒绝搬出法院已经依法查封并处置的土地及其地上的在建工程,还扬言:“法院来多少人,我就要多少人与你们干”!气焰十分嚣张。为严肃国家法律尊严,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保护债权人与受买人的合法权益,市中院在城北区公安分局的紧密配合与支持下,于10月23日上午对案外人广西万智公司强行占用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上午8点30分,执行人员抵达明秀东路执行现场,宣布人民法院的腾迁公告及通知,并且拉起警戒线。这时,广西万智公司召集七八名抗法人员怒气冲冲地跑出来对法院正在执行公务的法警进行无理阻挠,并且叫嚷:“这是我们的地盘,你们(指正在执行公务的法警)走开!”其中一名抗法人员手持一把菜刀,企图行凶。正在指挥的领导见状,果断下令,将前来阻挠的七个抗法人员按倒在地,并收缴他们手中的菜刀、匕首等凶器。正在建筑物内喝酒的10多名抗法人员,见状纷纷冲出来进行阻挠和干扰,被数十名执行法警团团包围,最终被戴上手铐,并被押回法院进行审查。
南宁市中院认为,广西万智公司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人员及单位作出裁定。对广西万智公司罚款3万元;李先林等人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李先林等4名职员司法拘留15天;对余凤茂、雷光利2人拘留10天;对钟华等3人拘留7天;对黄勇军等人教育释放。(姚菲谢学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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