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有误导致国家赔偿 执法机关应当分担费用
2002年9月11日15:34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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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本报讯 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因自身过错而导致国家赔偿的,应该如何处理?广州市财政局昨天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该局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情况时建议:应由监督部门介入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且该执法机关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市财政局副局长袁锦霞介绍,按广州市有关规定:财政机关在审核国家赔偿费用时,发现赔偿义务机关有过错,“应书面报告本级政府,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去年,该局共受理了11宗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最大一宗高达20多万元,经审核后已如数划拨。但在审核过程中,却限于财政机关没有对其他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监督的职能,难以确定对方在执法中是否犯有过错,导致上述规定难以操作,监督难以到位。
对此,市财政局建议:今后要多层次全方位强化外部监督,例如,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的材料应同时抄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政督查部门等监督部门,使其及时掌握申请和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的情况,对赔偿义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对此建议,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化监督确有必要。一方面,可由监察部门介入,对责任人进行调查认定,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另一方面,有关的行政督查部门也应同时介入,分清责任人所在的义务机关在国家赔偿中应负的责任的多少,从而界定其所应赔偿的数额,避免财政在国家赔偿中一些不必要的支出。
(曾璇 黄琨)声明:,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金羊网-- 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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