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对治疗“非典”医药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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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记者那媛)本市昨天下发《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类“非典”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据悉,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可以全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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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其医疗费用由区县政府承担,具体结算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各级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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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疗费用先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由区县社保中心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部分由区县社保中心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医疗费用由区县社保中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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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各类人员外,本市不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具有本市户口的无单位人员和外地在京务工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有困难的,向所就医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各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辖区的卫生局,由区县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由市卫生局通过区县卫生局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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