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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讲理” 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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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1日04:48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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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崔红)《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日前出台,并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北京市的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讲理”行为,给予警告、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规定》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政府公务员无正当理由对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向行政审批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交纳保证金、参加保险等不正当要求的,都将受到警告、记过、撤职甚至开除的处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政府公务员对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处理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争议进行裁决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负有责任的;对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造成危害后果的;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为自己、配偶、子女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最高将予以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据记者了解,这些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单位涉及公安、城管、工商、税务、技监、劳动等多家职能部门。来自市纪委的消息说,出台该《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依法行政和从严治政。对于《规定》中列举的多种不正当行为,此前本市没有明确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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