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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南京最低工资新标准分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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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18日08:20 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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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出通知。
本次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适用于南京市三个层次:一是鼓楼区、白下区、雨花台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江宁区及六合区内的原大厂区范围、浦口区内的原浦口区范围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一类区标准,即月工资540元;二是溧水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即月工资450元;三是高淳县、六合区内的原六合县范围和浦口区内的原江浦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即月工资390元。劳动者在什么类别区范围内企业工作,就应享受该类别区标准以上的工资待遇。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和夜班费,以及高温、低温、井下、高空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等。(劳轩 卫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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