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共广东翁源县委书记受贿43万 被判刑13年
2002年7月18日09:13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韶关七月十七日电(记者冯昶)中共广东翁源县原县委书记黄福印受贿罪名成立,今天被韶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据悉,这是中国内地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粤北地区首例因经济犯罪而被判刑的县委书记个案。
被告人黄福印,男,四十六岁,汉族,广东省曲江县人,在职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原系翁源县委书记,捕前任中共韶关市委副秘书长。
黄福印因涉嫌受贿于二00一年九月七日被刑事拘留,同月十九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九九六年至二00一年春节,被告人黄福印在担任中共翁源县委书记期间,先后二十六次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四十八万七千二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福印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受贿数额有误。法院认定,被告人黄福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四十三万二千七百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依法判处黄福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四万元。同时,将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黄福印的存款人民币五万元、港币一万三千元以及黄福印亲属代退赃款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黄福印在法庭宣判后称,是否上诉还没有考虑清楚,待与律师商量后再决定。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