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搜狐
挑战8848
首页邮件短信商城搜索新闻体育财经IT娱乐圈女人生活健康汽车房产旅游教育出国求职动漫校友录
滚动 | 国内 | 国际 | 财经 | 科技 | 社会 | 军事 | 企业 | 传媒 | 校园 | TOP100 | 评论 | 我来说两句 | 新闻中心纯文字版
Sohu 首页 >> 新闻 >> 国内
  两度判刑12年 二诉四审终无罪

  2003年1月5日15:30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何宇翔

  【提要】两次起诉、两次判重刑,被关押750多天后,以曾被认定的“贪污犯”胡志科的无罪画上本案的句号。

  直到2002年下半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桃江县支公司原经理、益阳市第二届“十佳杰出青年”之一的胡志科被诉“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两次起诉、两次判重刑、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无罪之后,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又撤诉,最终以胡志科无罪而画上了句号。

  此案历时三年多。

  检察院指控经理挪用贪污,被判重刑12年

  1999年元月,胡志科在人保桃江县支公司内部实行“人事三项制度改革”,全公司来了一次竞聘上岗,结果导致一部分人下岗失业。

  竞聘工作刚结束,就有人散发传单,列举了胡志科违规违纪的“罪状”八条,并向桃江县检察院举报,称胡志科有重大挪用贪污公款嫌疑。桃江县检察院迅速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检察院查封了保险公司账款,扣押了公司账面上的定期存款54万余元,但没有出示罚没法律文书,胡志科认为这是非法扣押,便把这一情况向县委、县人大等部门领导作了专题汇报。个别办案人员说胡志科“不配合办案”,便加紧了对他个人的查处。5月7日,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贪污公款将他刑事拘留。

  桃江县检察院在胡志科刑拘期间侦查出了以下情况:

  1、1996年7月,桃江县发生了特大洪灾,胡志科将其经手从银行支取的13万元据为己有;

  2、1996年,胡志科将自己保管的属公司所有的50吨价值1.5万元的水泥捐给遭受洪灾的牛潭河乡用于灾后重建,并要牛潭河乡的方某打了一张1.5万元的领款条,胡志科又持这张领款条在公司财务上报了账,从中贪污公款1.5万元;

  3、1996年,桃江县外贸公司蒋某因个人承包的汽车修理厂缺少资金,找胡志科借款,胡志科从公司财务科保管的“小钱柜”中借2万元给了蒋某,到1999年4月案发后,蒋才将此笔款归还;

  4、1996年,胡志科与公司内另一名职工合伙将25万元公款贷给县内几家水泥厂,将其中一部分利息存入公司“小钱柜”,用于发放员工的福利待遇和报销胡志科本人的手机和住宅电话费用。

  据此,桃江县检察院认为:胡志科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故提起公诉。

  胡志科在被检察院起诉后,立即聘请了湖南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在调查后证实:在1996年的洪灾理赔中,财务状况证明潘某经手的22.8万元已经归还给了财务室;至于15000元水泥票的问题,很明显不能算作贪污,因为账面体现得很清楚,而且这是保险公司集体捐献不是胡志科个人捐献,当然要在公司财务上报账,且只报了一次账;另外,关于挪用公款罪这一项,胡志科只是违反了财经纪律,借款目的不是谋取私利,而是为了发展生产,拓宽保险业务,故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999年12月25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对胡志科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庭采纳了律师否认胡志科贪污15000元水泥款的意见。出乎意料的是,桃江县检察院对胡志科犯“挪用公款罪”以“证据变化”为由予以撤诉,桃江县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但对胡志科“贪污13万元”予以确认,其定案依据主要是桃江县检察院出示的一份笔迹鉴定结论:1996年10月3日至1997年元月27日期间,户名“胡浩”的四张共计10.3万元银行活期储蓄取款凭条的字迹为胡志科所写,证明是“胡志科取走了13万元中的10.3万元”。据此,桃江县法院作出(2000)桃刑初字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志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一审判决作出不到二十天,当地市报以《保险经理是如何跌进大牢的》为题作了长篇报道。至此,胡志科一家人的生活全被打乱了:在工商局上班的妻子日日以泪洗面;上小学的儿子在学校也觉得抬不起头,因为有同学说他是罪犯的儿子……

  破译签名“天书”,寻找无罪证据

  胡志科对判决不服,他决定再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2000年元月8日,他向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上诉状》,反复申明公司账单、账表相符,根本不存在他个人所为的资金缺口。

  在上交上诉状之后,胡志科的辩护律师再次作了较为缜密的调查。这次调查中,律师发现:桃江公司赔案金额87万余元的来龙去脉笔笔清楚,说明了13万元归还了财务。同时,经过再一次的公安笔迹鉴定,证实会计凭证记账上的“减预付10万”、“减已付2.8万”不是胡志科所写,而是公司出纳杨某所写。但检察院办案人员始终没有找杨某调查过。

  另外,在一审时,桃江县检察院出示的共计10.3万元的四张取款凭条上的签名为王姓的三字姓名,但“王”字后面的两个字极难辨认,而检察院说是胡志科模仿他人笔迹写的,且还有“笔迹鉴定结论”为证。然而,检察院出示的笔迹鉴定结论没有比对照片。为了辨认出这个名字,律师历时一个多月,在桃江、资阳等地找了数十名书法家,最后才辨认出那四张取款凭条上所签的名字为“王斗才”。当他们几经周折找到王斗才本人时,王承认那四张取款条上是他所签的字。律师将王斗才的亲笔签名与取款条上的签名拿到公安机关作了笔迹鉴定,证明取款条上的签名确实是王斗才的。

  根据胡志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查证的事实,经反复核对公司账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桃江县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0年4月29日作出了刑事裁定: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2000)桃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本案发回桃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一个月后,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又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出入”为由,将该案撤回起诉。

  撤诉之后又起诉,再判徒刑12年

  撤诉后,胡志科本已无罪,按法律规定应予以释放。然而,胡志科妻子找到检察院要求将胡志科释放时,检察院的答复是“还有一点事没有搞清楚”。

  果然,胡志科突然被转移了关押地点。而且,桃江县检察院于2000年11月30日再次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次递交的起诉书上,桃江县检察院除列举了第一次起诉的“犯罪事实”外,还加了一条:1996年12月,桃江县工商局找被告人胡志科借款,胡于12月27日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应付给桃江注塑成型厂的55000元洪灾赔款以“工商管理费”的名义直接从银行汇到县工商局的账上,被告人胡志科告诉其在县工商局工作的妻子王叶兰,55000元是他个人的,县工商局将55000元作为了王叶兰的个人集资款,胡从中获取了利息,意即胡志科挪用了55000元公款。

  律师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发现情况是:1996年12月,桃江县工商局为了完成上缴任务,找被告胡志科借款,胡志科又找桃花江镇的贺卫恩帮忙。贺讲:桃江县注塑成型厂欠他55000元,而保险公司应赔注塑成型厂51万元,所以贺要胡志科在给注塑成型厂理赔时,留55000元作为贺借给胡志科的资金;经注塑成型厂同意后,胡留下了这55000元并汇给了工商局。后来,由于工商局不能及时归还,胡便在一个月内用自己的钱还给了贺卫恩。事后,工商局的这55000元作为了胡妻王叶兰的个人集资。显然,这笔钱不是保险公司的,也不是注塑成型厂的,而是胡志科与贺卫恩之间的个人借款。

  律师还认为,桃江县检察院在胡志科“挪用、贪污”案相继撤诉后又重新起诉不合法,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4项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桃江县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对桃江县检察院的重新起诉不予受理。

  但法庭除采纳了律师关于胡志科“挪用55000元”问题的辩护意见之外,仍再次确认胡志科“挪用公款两万元”、“贪污13万元”的“事实”,并作出(2001)桃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志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胡志科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此判决作出后,当地市报又以此发表了一条消息:《铁证如山在,不服也枉然》。社会上一时传言四起,胡志科的妻子和母亲等家人为此精神萎靡不振……

  终审判决无罪,关押750多天

  胡志科对上述判决仍不服。于是,他再一次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益阳市中院受理后,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判定不开庭审理。

  益阳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从一审的赔款支出明细记录、赔款付出条据、会计记账凭证、会计审计鉴定等证据来分析,上诉人胡志科所拿的13万元,是公司财务人员潘某从公司借支22.8万元的一部分,这22.8万元又是11个乡镇赔款总额878983元中的一部分。在这个总额支出中,其实际支付赔款金额乡镇得到了,虚列赔款金额仍留在公司账上,均去向清楚。潘某借支的22.8万元是在实际支付赔款金额中予以结算归还。同样,胡志科所拿的13万元也已归还,没有证据能证实在虚列赔款中有冲减其个人借款或个人虚报冒领的事实。上诉人胡志科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上诉理由成立,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

  关于“挪用公款两万元”一事,终审查明:“1996年上半年,桃江县外贸实业公司与湖南省直机关汽车公司联营创办了一个桑塔纳汽车桃江维修中心。维修中心成立后,因缺少资金,于同年11月份,该中心负责人蒋某便找上诉人胡志科借款,提出以外贸实业公司的2.82万元长效保险储金作抵押,要求在保险公司借款2万元。胡志科同意后,将蒋某带到公司财务科,办理了贷款抵押手续,在借据上双方单位盖有单位公章,规定了利息。蒋某将自己所在公司的2.82万元保险储金抵押交给了保险公司财务科长赵某,赵从自己保管的小钱柜中取出2万元交给了蒋某。至1999年4月,保险公司从蒋抵押的退保中收回本金2万元,利息5506元。”

  “综上所述,此借款行为是一种单位行为,不能认定为上诉人胡志科个人行为,上诉人胡志科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诉理由成立,原判认定其犯挪用公款罪定性错误。”

  故益阳市中院作出(2001)益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

  一、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对胡志科的刑事判决;

  二、原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科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志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001年5月30日,胡志科被关押750多天后终于得以释放。

  此后,胡志科被调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益阳市公司工作。而与此同时,湖南省检察院就此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在省高院审理过程中,胡志科向法庭提出:在本案过去的审理中,曾出现过公诉人隐匿证明他无罪的赔案资金去向表等证据、不连续采用证人证言的现象,他强烈要求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全套证据,或者要求省高院对所有证据重新审查。法庭宣布暂时休庭。

  不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2002年9月16日作出湘检刑撤抗(2002)02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决定向省高院提出撤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湘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省高院撤回抗诉。

  至此,胡志科“贪污挪用公款”的罪名终于得以昭雪。

  (摘自《法律与生活》2003年1月上半月刊)



相关新闻:


请发表您的看法:
用户: 匿名发出
留言: 您要对您发表的言论之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1、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000008号 2、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3、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精彩短语推荐:
  • 搜狐短信魔法宝贝—300条存储大容量,强大功能得心应手!还可以邀请她/他组成情侣宝贝双栖双宿!

  • 我遇到猫在潜水,却没遇见你。我遇到狗在攀岩,却没遇见你。我遇到的所有不平凡,却没……发送言语>>

  • 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财源滚滚,艳福多多,妻妾成群,儿孙满堂。东摸西吻浅呻吟,左拥右抱……发送言语>>

  • --给编辑写信
    Untitled Document
    搜狐短信推荐
    焦点新闻 社会新闻
    花边新闻 科技新闻
    手机号:
    激情美眉灵犀一点通!
    邀请心上人一起存短信
    三羊开泰,喜迎财神!
    发洋财得意洋洋过羊年
    祝福也幽默,说给她听
    焦点时刻关注世界风云
    [谭耀文] 锋火情天
    [齐 秦] 野衣裳
    [范玮琪] 他没有错
    诺基亚经典大图 诺基亚经典大图
    诺基亚经典大图 诺基亚经典大图
     
    分类广告

    零投诉留学服务机构
    留学移民信息库!
    京城院校招生总汇!
    MBA、EMBA在职研
    A&F英语语音训练营
    浪漫甜蜜的爱情始于这里
    白肌雪肤的善良女孩
    !求医问药名医在此!
    雅闻"魔鬼身材"发源地
    古都西安旅游指南
    征服人间顽疾“糖尿病”
    治愈牛皮癣白癜风成现实

    搜狐新闻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10-65102160 转6291或65101378 网友信箱 诚聘英才
    Copyright © 2003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