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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非礼”男人该如何处理?法学专家说没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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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5日03:01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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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下午4时许,一辆由山东烟台开往福建的长途卧铺车途经青岛时,田先生上了车,车上的售票员徐某随即过来售票。买了票后,徐某第一次对田实施性侵犯,遭到呵斥而未遂。当车子开到连云港时,田睡着了,这时徐某再一次对田实施性侵犯。田又惊又怕,却无力反抗。车到达浙江温州时,田拨打110向警方求助。
经了解,33岁的田先生是青岛一企业主,已婚,这次来温州办事。今年也是33岁的徐某是福建省福鼎市人,自称不喜欢女孩,有同性恋倾向。徐某说那天一看见田先生便对他产生了好感,加之在烟台时喝了些酒,遂做出了此种不轨行为。
经办民警称,徐某的这种行为在一些国家可以强奸罪论处,但目前我国尚没有此方面的法律依据。徐某的行为只能以其他流氓活动论处,被处以治安拘留。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没有对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明文规定,所以“男人强奸男人”和“女人强奸男人”都不按强奸罪论处。一些同性恋者的行为已触及法律边缘,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杜笃 项光亮 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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