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于任飞 实习记者 余亚莲 通讯员 芳法)因保育员疏于管理,1岁半的女童在托儿所里摔伤,结果不治身亡。女童父母将托儿所负责人陈某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近日,芳村区法院判决陈某赔付女童父母10.7万元。 女童头朝下摔伤致死 去年4月,来广州打工的雷氏夫妇将女儿小芳送到芳村区陈某开办的私人托儿所托管。去年5月3日下午1时,因托儿所看护人员疏忽,小芳午睡时不慎从床上头朝下摔落到地上,额头上撞出一块拇指般大小的淤黑。当时负责照看幼儿的是陈某的女儿,她检查后认为没什么异常,只给小芳擦了跌打油了事。 第二天,小芳父母如常把小芳送到托儿所,当时小芳并无异样。当天下午2时,陈某发现小芳开始抽搐,连忙通知小芳父母,并一起送小芳到医院。小芳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死亡报告证明,小芳的死因为“颅脑外伤、急性脑水肿”。 托儿所原是三无“黑户” 事后,雷氏夫妇将陈某告上法庭,索赔13.7万元。 陈某辩称,小芳之死是其身体素质差,或者是其父母在家里照顾不当造成的,自己“并没有弄伤小孩”。 但法院查明,陈某开办的托儿所没有“登记批准证”、“卫生许可证”,也没有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另外,结合医院的诊断证明,小芳之死确实与她在托儿所午睡时摔伤头部有关。法院认为,在小芳死亡事件中,陈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向雷氏夫妇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7万余元。 (晓/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