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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安乐死”违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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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22日02:18 东方网-新闻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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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护生存权地方不能就此立法
晨报讯据羊城晚报报道,广东有政协委员在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提出:应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实行“安乐死”。但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近日在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若立法实行“安乐死”,牵涉到法学、医学、伦理、道德等领域的相关问题,关键还在于违背了《宪法》的规定。
该委认为,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人为地加以结束,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安乐死’的立法权属于专属立法权,地方不能就此立项”。
目前无法“安乐死”,晚期癌症患者如何减轻痛苦?连日来,在记者多方求证中,多位医生建议:应该对他们实行全方位的“姑息治疗”。“不要不惜代价地延长无生活质量的生存,应该想方设法减轻病人的痛苦,让他们在最后的日子尽量过得快乐一些”。
目前国内不少正规医院,都对晚期肿瘤病人实施“姑息治疗”。比如,以前医用吗啡限制较严,现在就宽松许多,对减轻病人痛苦作用明显。
专家指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医生缺乏“姑息治疗”的意识,对根本没有治疗必要的患者也要进行化疗,收取高昂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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