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中级法院对犯人减刑假释实行公示制
2002年8月12日10:25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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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8月12日电 为避免在犯人减刑假释工作中出现腐败现象,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实行对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在监狱进行公示,在仔细复核和狱所干警、犯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才予以批准。
过去,法院根据各监狱上报的犯人立功情况,进行书面审查,但实际上某犯人是否可以减刑假释,以及减刑的幅度大小,法院都无从掌握,只能根据监狱上报的名单盖章批准,履行一下法定程序。个别审判和监管人员利用减刑假释机会,搞关系、做手脚、索贿受贿,致使一些并未改造好的减刑假释人员回到社会后重新犯罪,造成极坏的后果和影响。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后,把社会上的公示制引进监狱,把经过法院认真复核,重新确定的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在监狱公示,监狱的任何人或其家属都可以通过电话或信件向法院举报拟减刑假释对象。举报一经查实,被举报者将不能获得减刑假释。
由于公示制增加了减刑假释工作的透明度,扩大了民主监督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审判、监管人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等腐败案件的可能性。日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在辽阳市北郊监狱将一批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进行了公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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