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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 侵吞公款24万 一副厅级干部被判十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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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5日08:00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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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高超 实习生 何 蕾身为副厅级干部,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0多万元。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蒋纯昌贪污案,这是全省首例采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贪污案。
蒋纯昌,男,广西全州县人,中专文化。1991年10月至1998年8月任陕西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后在陕西财政科学研究所任调研员,2002年7月24日因涉嫌贪污被捕。
1994年11月,陕西长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杨某因做生意缺钱,找到蒋纯昌借钱,蒋立即从本单位财务上要来一份2.5万元转账支票交给杨某,并于1995年10月让他人虚开了一张2.524万元的汽车修理费发票,持此票在本单位财务上冲抵了借给杨某的2.5万元,领走余款240元,将账走平。
1996年9月,蒋纯昌代表单位与西安证券委员会主任兼西安市体改委主任的杨永明商定审验费15万元,其中5万元给西安市体改委作为“课题赞助费”。事后,蒋用已作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填开15万元审验费交给西安证券委员会,将要来的15万元转账支票转入其朋友徐某的公司,由徐某提取现金5万元,蒋按约交给西安市体改委,其余10万元据为己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蒋纯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4.524万元,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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