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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超市张贴小偷照片 小偷照片就可随便张贴吗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06日08:1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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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成都的一家超市入口处,竖起了一面独特的公告牌,上面是10个涉嫌偷窃者的照片。发布公告的派出所对此解释说,这是他们的一个“大胆尝试”,目的是为了警示顾客。从该超市反馈的情况看,偷窃行为的确减少了许多,看来,这个公告牌的确收到了实效。

  张贴小偷照片的现象,在其他地区也多次出现过。温州的一家商场曾把几个小偷的“落魄”模样公之于众,深圳的公交站牌上也赫然出现过21个小偷的头像。这样的一些做法,既表达了人们对小偷的痛恨,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在对付偷窃行为方面的无奈。然而,小偷的照片是不是就可以随便张贴呢?什么样的机关才有权贴出小偷的照片?对这样的一些问题,人们似乎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认识。

  小偷是一种民间称谓,意指那些有扒窃行为的人。从法律角度说,那些被抓了现行的小偷,还只是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和处罚,他们仍然拥有一切公民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也就是说,小偷虽然是道德意义上的“坏人”,但是同样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小偷人身权利的行为,一样是被法律禁止的。在未经司法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把所谓小偷的照片张贴在公共场所,并且指明照片上的人就是小偷,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即便是公安机关抓到了一些惯偷,也应该依据现行法律,按照严格的程序去处理。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并没有张贴犯罪嫌疑人照片的适用条款,那么,公安机关擅自将小偷照片示众,也是一种越权行为,应该得到纠正。在派出所张贴小偷照片这个小问题上,同样能够看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着轻视程序的倾向。

  即使从道德层面来看,张贴小偷照片也是弊大于利的。一个人有过偷窃行为,并不意味着他一辈子都是小偷,在他的偷窃行为受到了法律制裁之后,在他付出代价之后,他仍然可以重新做人。而张贴照片的做法,却有可能使得那些偶然失足的人丧失回归社会的勇气,这样的结果,显然与张贴照片的初衷是大相径庭的。

  在一个彰显法治的社会里,一切行为都应该于法有据。某些看上去理直气壮的事情,比如“打死小偷也不犯法”之类,细细追究起来,却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这恰好说明,公众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至于公安机关也加入到张贴小偷照片的行列里,那只能说明他们不仅胆子够大,对法律的认识也够粗浅。(文/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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