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山 “打官司难,难打官司”,这句人们耳熟能详的俗语,道出了中国公民诉讼的普遍困难。除了司法腐败等其他各种因素之外,诉讼费用的居高不下和一些律师不愿意或者不敢接手某些类型的案件,也是造成这种困难局面的重要原因。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部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行政法规,将使中国社会那些“打不起官司的穷人”也因获得法律援助而顺利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该法的规定,法律援助从过去的社会道义变成了政府和律师的法定义务。对于请求国家赔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6种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果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人而无须审查经济困难状况。被指定或者接受了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事务所和有关律师,不得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否则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应当说,上述规定扩大了我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从单纯的刑事法律援助扩展到包括民事、行政诉讼在内的很多类型案件。这样的规定如果能够得到落实,很多过去因为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人,将会从经济上获得解放,从而有可能通过司法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司法诉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其目的就是使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最终的救济途径,有人因此称司法诉讼为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什么要有诉讼,就是因为在诉讼前,总有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认为原本处于公平状态的权益结构有了某种倾斜,一方的利益受到了另一方的不法损害。为了维护这种本来的公平状态,当事人就选择进行诉讼,以期通过法官的命令和国家强制力恢复既有的公平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诉讼也是社会实质正义的保障途径。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律师费的居高不下,以及其他诉讼成本的无休止上升,很多经济窘迫的人虽然渴望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却苦于无力承担巨额诉讼费用而不得不忍声吞气,甚至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虽然没有哪个机构认可或者明示支持这么一种失衡的状态,但是,当这种状态由于无法启动诉讼程序而不得不无休止地持续下去的时候,实质正义就变得遥遥无期。可以说,经济的不平等地位,导致实质正义更加没有确定性。 正因如此,一些法治国家都将法律援助列为政府和律师的义务。通常的做法便是规定律师和律师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的指令或者法律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经济困难家庭和人员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一般说来,每个律师都会被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一定量的法律援助任务。 在中国,法律规定了某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比如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而又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且免收被告人的一切费用。不过,这种援助范围非常窄,且仅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其目的不是法律援助,而更倾向于保障死刑犯的权利,防止出现错判。 虽然中国过去没有关于法律援助的专门法律规定,但在民间,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开办11年以来,已经为无数人提供过各种法律援助,其他一些机构,比如律师协会,也逐渐组织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不过,这种自发性的行为,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资金支持,其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相对于数目众多的法律求援者来说,这些民间行为充其量也只能是杯水车薪。 现在,我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律师和律师机构的援助义务以及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这就以制度的方式并通过强制力保证公民获得法律援助。这样的规定,势必扩大法律援助的提供量,以平衡日益突出的求援者众和援助者少的供需矛盾。 从公民的角度宏观地看,援助的法律化和义务化,将使更多的求援者获得帮助,这就有利于过去那些因为打不起官司而不得不忍受不公平煎熬的人重新获得公平。这,就是对实质正义的落实。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