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哈尔滨2003年6月21日电 记者蒋升阳报道:哈尔滨市政府在日前原则通过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5种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这5种费用包括:住宅小区经营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它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减免及其它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