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在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透露,“男女同龄退休”有望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
本人也是保护妇女劳动权利、主张男女同龄退休的积进者,然而,解读本次妇女代表会上“男女同龄退休”的提法和拟行办法,觉得这种提法欠妥,应当称作“男女可以同龄退休”。
首先,拟行办法并未将同龄退休刚性定位。夏吟兰强调,将“男女同龄退休”写入法律,意味着兼顾男女同龄退休的平等权利和妇女自主选择提前退休的弹性原则,即在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女性退休年龄与男性一致,而女性不能胜任工作或虽能胜任但本人不希望继续工作的,可以选择提前退休。退休年龄的弹性实施办法,决定了“男女同龄退休”的提法与事实有所出入,唯有加上“可以”二字,方能体现法律用语的严密性。
其次,保障权益与法定权益尚存一定距离。关于妇女退休年龄问题,具备法定决定权的是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现行的“男60周岁退休,女55周岁退休”规定,和“女县(处)级干部可工作到60周岁退休”也分别出自上述两个部门出台的《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一直沿用至今。一直没有体现妇女退休年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本次妇代会之后写进“男女同龄退休”的内容,也只能呼吁、推动上述两个部门对相关法规作出相应的修改,加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提法不具备刚性执行的条件,要把“男女同龄退休”落实为法定权益尚需时间过程,更需要细化实施。为了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严肃性和法定效力,用“男女可以同龄退休”的提法更为稳妥。
第三,提前退休的提法不利于妇女权益保障。“男女同龄退休”意味着妇女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虽然法律中也有“女性不能胜任工作或虽能胜任但本人不希望继续工作的,可以选择提前退休”的内容保障妇女提前退休的权利,可这样的说法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曲解为不达龄退休,因而在审批上设卡,在待遇上打折;而且,“提前退休”的说法没有体现新时期女性要求为社会多作贡献、要求更多实现人生价值的内容,不利于调动妇女主动推迟退休的积极性。用“男女可以同龄退休”的提法,等于把妇女退休年龄仍然法定在55周岁,此后的劳动决定权就掌握在了妇女自己手中,用人单位无法阻碍;同时,从55周岁到60周岁这段时间的个人价值得以显现,社会贡献得到认可,相信只要有能力,广大妇女一定会“巾帼不让须眉”。从保障妇女权益和显现妇女劳动价值的角度,用“男女可以同龄退休”的提法更科学。
从用词的严密性、立法的严肃性和实施的科学性着眼,“男女同龄退休”还应添上“可以”二字;妇女的“提前退休”的说法也宜取消,变更为55周岁后仍在工作的妇女为“请缓退休”,这两者的情况一样,但提法不同,实施起来效果和意义却相差很大。(成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