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通常采用简化的程序。如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只要控辩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后,案件不经开庭就径行宣判。在美国,采用这种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达到90%左右。此外,在英美法系的普通程序中,还有一种“有罪答辩”程序。只要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就不再召集陪审团听证,法庭调查程序被省略,法官依据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即可依法判决,其使用范围也不限于轻微罪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认为,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方式,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来源:新华社 200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