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砍树为啥没受罚
2002年9月27日08:22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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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延安讯(记者小斌浩淼)申请砍伐3棵树,获得批准后却砍了22棵树。有关部门发现后,只要求其补交相关的费用,却不作其他处罚,群众对此十分不满。
9月20日晚,延安市北关市机电建筑安装公司20余棵有着30多年树龄的树木被公司砍伐。21日上午,记者在该公司院内,见到了22个树被砍后留下的树桩,这些树包括3棵槐树、2棵垂柳和17棵刺柏。
该公司经理丁忠耀解释说,公司打算沿街盖一栋综合楼,该工程已通过了市有关部门的审批,因被砍树木正好位于综合楼的地基上,只得将其砍掉。他还出示了“批准手续”。记者看到,所谓的“手续”,只有延安市园林管理处分别于8月23日和9月5日开出的两张收费单,收费项目为“树木损伤费”,金额分别为100元和600元。
延安市园林管理处一位负责人说,按照《延安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在市中心区内经批准后每伐一棵树,应按照“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并保证成活。如果原地无法补栽,每砍伐一棵树要收缴50元的补栽费(即树木损伤费),由园林处负责异地补栽。他出示了机电公司当初伐树时递交的申请,这张申请上写着“林业派出所:因我公司修建综合楼的需要,对院内生长的3棵槐树需要砍伐,请贵所予以办理有关准伐手续。”据这位负责人说,当初,对被申请砍伐的3棵树,园林处收了100元损伤费,但后来群众举报还有许多树被砍,所以又收了600元钱。记者问园林处对这种虚假上报砍伐数目、私自砍伐其他树木的行为有没有处罚时,他回答说“没有。”
生长了30多年的树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被砍掉了,而砍树者“补交”了“损伤费”后便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看来,这里对城市绿化的管理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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