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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校规营造更佳读书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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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4日09:37 北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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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许多高校一样,每年开学之际,天津科技大学都要下发一本小册子,里面汇总了学校管理学生的各种规章制度。今年天津科大新生拿到的小册子里面的核心内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以往相比有了明显变化。
其实,有变化的不只是天津科技大学,国庆节刚过,本市其他高校也陆续实施新校规。在此前后,全国许多高校都按照教育部的精神,自行修订了管理规定。
天津科大学生处的马处长对记者说,新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是高校管理工作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最明显的变化是,高校有了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学生也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学校处理学生时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对学生可轻可重的处理,一般从轻。
从本市一些已出台新校规高校的情况看,与老校规相比,新校规凸显三大变化,学校对学生管理更趋于人性化、规范化。
尊重学生人格
强调自我约束
高校学生的男女关系问题历来深受社会关注。从大学生“偷偷摸摸”谈恋爱到成为校园一种比较普遍现象,从高考不限制考生婚否到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争论,高校对学生男女关系问题的管理显然随着时代的变革逐渐放宽,这种走向在此次不少高校的校规修订中也得到体现。
1990年出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侮辱妇女,道德败坏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规定,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生活作风越轨者:
(1)非法同宿发生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恋爱期发生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与外国人搭讪、鬼混,有损国格、校誉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而天津科大和师大的新《条例》都按照教育部的修订精神,取消了“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容易引起歧义的道德评价,只是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
这是否意味着,学生只要不在学校集体宿舍发生性关系,学校就不管了呢?现在高校学生校外同居增多,宽松的要求会不会助长这种风气?
针对此疑问,天津科大马处长解释说,高校需要管理,但学校的校规不应凌驾国家的大法之上。在校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大三、大四的学生很多已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校规要从更人文的角度考虑这种实际情况。校规只能在国家大法范围内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大学生一般都是法定成年人,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他认为,在国家大法和校规之外,更多的是靠学校教育来管理学生,靠道德约束学生。处罚手段是下策,学校应尽量减少对学生处罚。
考试作弊严处
考勤制度放宽
值得注意的是,在天津科大和师大的新《条例》中,对考试作弊的处分都更加严格了,用了4款16条对各种考试作弊行为的处分作了细化规定,其中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小条规定,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而老《条例》有关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只涉及6小条规定,其中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天津师大有关负责人承认,新《条例》加重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分与当前的考风有关。她说,过去对替人考试者处分较轻,助长了“枪手”的增多,其实从某种角度看,替考者比请人代考者更应处罚,替考者的存在为请人代考者提供了市场。
另一方面记者发现,各高校的新《条例》对旷课行为的处分与以往相比要宽松了。
南大一位曾就此问题参与讨论的专家认为,上谁的课是学生的权利,学生也有权选择不上某个教师的课,学校不应在这方面对学生过多责求。
天津师大的李处长说,现在实行学分制,达到规定学分就可以毕业。很多选修课的开设也为记考勤带来不便,因此天津师大在新《条例》初稿时淡化了这方面内容,只在第十条规定: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但他们同时认为,对学生考勤不作任何要求不利于教学管理秩序,上什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但上课就必须遵守课堂纪律。初稿经学校讨论,在二稿中还是将此规定细化,对学生上课违纪行为作了比较量化的处分规定。
而天津科大在新《条例》中则取消了对学生旷课的处分。
与旧《条例》相比,各高校新《条例》对学生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等非法侵占国家和他人财产的处分金额作了调整。
老《条例》第七条规定: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或多次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新《条例》分别将三项金额提高到300元、600元和1000元。
对此变化,有关人士解释说,处分金额的提高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制定金额时还参照了国家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条例和立案标准。
增加处分时效
严格处分程序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的,且在此期限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这是各高校在新《条例》中增加的比较关键一条。
庞标律师作为本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参与了由市教委组织的条例修订讨论工作。他说,这一条是他提出来的。国家大法对刑事犯罪有追诉期限的规定,对民事诉讼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对学生的处分也应有实效追诉期。
一些高校的负责人说,这一条款给了学生更多的自由和尊重。有的学生一时不慎违纪了,在一定期间学校没有发现,而学生对违纪行为有悔改表现,学校就不应该再追究了。
各高校新《条例》变化最明显的是增加了对学生处分的程序与管理。天津师大对此专门用了一章两大条十六小条的篇幅作出详细规定。
给予学生处分必经学校多部门查证讨论报批,在处分作出之前,告知学生处分事实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其他高校也对处分学生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有关人士认为,国家司法强调依靠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学校也不能例外。
另外,各高校新《条例》还增加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进行违纪处分的规定。一位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解释说,新生事物带来新问题,校规随之而变是很正常的事。
校规适时修订
师生普遍认同
新的高校学生管理条例出台后,得到学生的普遍认可。
天津科大大一学生张勇说,现在的《条例》比较合理,处罚严厉的部分都是学生必须遵守的。譬如考试作弊,这是对自己学业不负责,对别人也不公平,就应加重处分。
南开大学中文系一名女研究生说,现在许多大学生对男女问题看得很开,只要不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影响别人就行,对于一些学生校外租房同居,也不必大惊小怪。她认为,对考试作弊的处分规定过严,虽然这有利于严肃考风考纪,但毕竟这涉及学生的前途。对于学生盗窃等违法犯罪问题应该严惩,重要的是性质,而不是数量。
还有学生认为,新《条例》在考勤制度上的放宽,给了学生更大的自由,可以选择自己更喜欢的课,增加了学习的积极性,没有强制性限制,大家能学得更好。
不少学生对严格处分程序和管理十分欢迎,认为这是对学生权利的尊重,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些高校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说,以前高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足,造成主观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学生的权利重视不够,缺少对校规合理性、合法性的认识,处理过程有时忽视程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这些矛盾随之暴露出来,影响到高校的管理工作。
新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别注意了这一点,以法律用语取代容易引起歧义的道德评价,严格管理和处分程序,这是高校向依法治校迈进的一大步。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新的课题,有关大学生不服校规处分而与校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媒体已有报道,校规的修订使高校向依法治校迈进了一大步。
-1996年初,北大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北大认为赞成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
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大推上被告席。这一中国首例“学位诉讼案”一审北大败诉,二审刘败诉。
-1999年北京海淀法院审结北京科技大学一本科生田某诉其母校因其考试作弊拒绝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案。
二审主要以学校处罚过重,超出权限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以及程序违法,判决原告胜诉。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和典型性,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案例形式加以转发。
-重庆邮电学院大学生李某与同学张某发生性关系,并不慎怀孕,学校发现后,给二人勒令退学的处分。女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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