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3日讯(记者郄建荣)据国家环保总局今日提供的消息说,日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大连市首起非法处理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法院宣判被告人孔繁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收购赃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刘强犯重大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悉,去年6月12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部门接到举报称,有人往开发区董家沟镇杨树村宋屯倾倒工业废酸,污染环境。大连市环保局立即组成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 调查表明,2000年3月,辽宁省庄河人孔繁明借用一家化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租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镇杨树村宋屯贝壳厂的厂房,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刘强等人私自进行化工生产。孔繁明在明知自己的工厂根本无处理危险废物设施的情况下,仍伙同刘强先后从庄河市某校办电子厂运回氯化铜蚀刻液24吨,从中提炼氧化铜卖钱获利。在提炼完氧化铜后,不经任何处理将污染性极强的废铜蚀刻液任意排入厂区附近土壤。2002年1月,刘强得知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找厂家处理废液,处理废液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处理费。于是,2002年1至6月,孔繁明先后拉回了一批三氯化铝废液,其中刘强参与了第一次拉运废液。由于其根本没有处理危险污染物的设施,孔繁明等人在厂区附近挖了一个大坑,将其中480吨废液直接倾倒在厂区附近土壤里。同年5月,孔繁明从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废氯化铜盐酸水溶液4.48吨,用来提炼氧化铜,提炼后的废铜蚀刻液排入厂区附近土壤。案发后,刘强到公安机关自首,孔繁明被抓获。 经过大连市环保部门鉴定,厂区周围约3000平方米的土壤、1万平方米的地下水遭受污染,造成经济损失923325元人民币。 大连市环保部门对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庄河市某校办电子厂不按有关环保规定要求,把危险废物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的做法给予了严厉处罚,并责成其消除污染直至恢复正常。目前,被污染的土壤已经处理完毕,总共挖出了430吨污染严重的土壤,其中200多吨含铜量较高的土壤被运送到危险废物填埋场安全处理,其余处理后回填。至今,抽取被污染的地下水近3000吨,其中975吨铜含量较高的地下水已经委托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公司进行了处理。日前,地下水还呈酸性,PH值为5.5,被污染的地下水处理仍在继续。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法院和大连市环保局曾走访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并书面请示国家环保总局,希望明确:为消除污染和防止污染继续扩大而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是否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3月27日专门作出《关于消除或者减少污染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的复函》(环函[2003]83号),明确指出,为消除或者减少环境污染采取的处理、处置以及监测等合理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属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