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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二审雇佣杀人被判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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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日03:38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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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广州10月31日电(记者林炜)一起曾经惊动广东省委书记的涉嫌买凶杀人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却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广州市检察院依法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昨天,广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
这是一起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凶杀案件。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的公诉书中称:2000年2月初,被告人区志山为帮助辜建平(尚未归案)报复被害人蔡某,联系被告人马春辉与辜建平见面,辜出5万元要求“教训”蔡某,马春辉答应,并收取了2万元。当月14日下午,当受害人蔡某经过马春辉、韩锐存等人的守候地点时,韩锐存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朝蔡头部猛击,致使蔡某受伤。之后,马春辉从区志山处收取了辜建平提供2万元现金。公诉书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区志山、马春辉受同案人辜建平的雇请而纠合他人去“教训”被害人蔡某,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属故意伤害,但其行为未发生严重后果,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凶手韩锐存在一次供述中表示:“洪超(另一同案人)当时对我说,打死事主就给10万元,打伤就给1万元!”但韩锐存的两次供述前后矛盾,缺乏其他证据相佐,故不能推定其他人都有杀人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因此判处区志山、马春辉无罪。
广州市检察院对此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就被告人是否有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进行辩论。公诉人认为,从被告人的供述表明,其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从其同案人的作案手段看,是使用铁锤击打头部,杀人目的明显,只是由于作案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公诉人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另据了解,本案直接行凶的犯罪嫌疑人韩锐存日前已被广州市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广州市中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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