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矛盾无法调和 广西六旬翁五上法庭告妻子儿女 |
|
|
|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08:51 桂龙新闻网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同室操戈,相煎何急”,这句古训,套在贺州市平桂矿务局职工谢振连一家的身上再合适不过。在短短五年内,这位六十多岁的老矿工因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等问题多次和自己的亲生子女及妻子对簿公堂,一争高下。昔日和睦美满的一家人如今势同水火,形同陌路。
和睦家庭矛盾横生
1952年,年仅16岁的谢振连到平桂矿务局珊瑚矿参加工作,1957年10月,谢振连与前妻刘某结婚,婚后生育了4个子女。由于谢振连患有严重的风湿病,手脚不听使唤。因此,1989年他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随着生活的好转,1987年冬,谢振连和子女共同出资购买了八步区公会镇新兴街437号住宅基地,并在此建了一幢三层半楼房。1992年,谢振连的儿子谢崇威与他人合伙兴办了私营永盛食品厂。此间,一家人的感情还算和睦。1991年,谢振连退休后无事可干,染上了赌博习气,加之其妻刘某怀疑其有外遇,夫妻感情一夜间产生了隔阂。1995年,谢振连和妻子刘某的矛盾愈演愈烈,彼此间无话可说。
1997年8月10日,谢振连在家族宗亲的主持下与家人订立了分家协议,并和妻子、子女分开生活居住。分家协议规定家庭资产按当时家庭成员7人平均分配。1997年11月,谢振连和家庭其他成员的矛盾进一步恶化。同年11月24日,谢振连向原县级贺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判决谢振连和妻子刘某不得离婚,希望挽回这段已延续了40年的婚姻。但法院的判决没能缓和夫妻之间的矛盾。1999年3月23日,谢振连再次向原县级贺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刘某离婚。1999年5月12日,法院依法判决谢振连和刘某离婚。如果说谢振连和妻子刘某的离婚是和家庭其他成员矛盾激化的导火索的话,那么,紧接着谢振连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纠纷便成了家庭矛盾激化的催化剂。
为争财产两上法庭
1999年6月11日,谢振连因财产问题又向原县级贺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分割贺州市公会永盛食品厂资产40万元;2、分割用于购买贺州市八步镇某房屋购房款10万元;3、分割贺州市公会镇新兴街69号房屋,折资约11万元等。1999年8月10日及10月8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谢振连和儿子谢崇威为财产第一次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分割其家庭在永盛食品厂的财产份额40万元及其他物品等财产,因永盛食品厂是多人合伙共同兴建的私营企业,该企业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处理该财产应征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该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不是本案主体,故原告请求分割该合伙财产不宜与本案一并审理。原告请求分割其家庭预交别人的10万元购房款,经调查核实无此事,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谢振连要求分割69号房屋一事,法院经调查后,认为谢的要求合理合法。为此,法院于1999年10月18日依法判处八步区公会镇新兴街69号房屋归被告刘凤娣、谢崇威、杨美莲共同所有,被告刘凤娣、谢崇威、杨美莲共同补偿原告谢振连27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00年5月18日,谢振连接到(2000)贺法执字第74号通知书,要求谢振连在3天之内从公会镇新兴街69号房屋中搬出。此后谢振连在八步区租了一套两房一厅,与第二任妻子叶某居住。
2000年6月21日,谢振连又以其家庭财产纠纷从1997年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1997年8月10日,他与子女签订的《家庭资产分配决议》是一份不公平、不合理协议为由,向原县级贺州市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其儿子等被告给付合法财产款3.25万元。2000年9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同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依法驳回谢振连的诉讼请求。
又上法庭再告子女
2003年7月14日,谢振连又以自己在八步独自居住期间,3个子女对其日常生活及病痛等方面关心不够为由又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3被告安置原告房屋居住、每月共同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和医药费60元。
2003年10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振连与被告谢崇威、谢玉萍、谢秋群均为父女、父子关系,3被告应依法对原告共同承担赡养扶助义务,在经济上应为原告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日常生活上应给予原告多方面的照顾和侍候。
因此,原告要求3被告安置生活居住并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有理由据,应予以支持。但鉴于原告已每月领取退休金580.10元及统外补贴37.50元共计617.10元,其经济已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水平这一事实,法院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房屋租赁情况,判处3被告各自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包括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关于医药费方面不予支持。3被告应按原告医药费正式发票扣除有关部门报销金额后的实际支出给付原告医药费。
谢振连不服八步区人民法院10月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又以自己老年病残,身患老年风湿病症,双眼视力下降,耳聋,步行艰难,需要子女赡养抚养为由于2003年10月19日又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3被告安置房屋给他居住;请求判令3个亲生儿女共同请护理人员护理他,让他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现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本文中谢振连为真名,其他人均为化名)(李 辉 黎 宇)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