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会都来在中华大地上培育见义勇为之花
2002年8月31日08:08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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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都来培育见义勇为之花本报评论员
昨天晚上,一台别开生面的大型晚会———以赞美见义勇为英雄人物、讴歌见义勇为精神为主题的大型文艺晚会,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一幕幕催人泪下的英勇场景,一个个荡气回肠的英雄形象,文艺工作者们以多彩的艺术表现形式,让广大观众再一次感受了见义勇为英雄们疾恶如仇的英雄气概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怀。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两千多年前的思想家孟子就有“舍身以取义”的训言。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新型社会主义道德的复苏和成长,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被进一步发扬光大。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华山抢险英雄群体,为救掉入粪池老人而光荣牺牲的大学生张华,到见义勇为英勇牺牲的少年英雄赖宁,再到九十年代奋不顾身勇斗歹徒的徐洪刚……这一个个可歌可泣的英雄形象,宛如一颗颗光芒闪烁的明星,将我们共和国的道德天空点缀得分外璀璨。英雄们所展现的崇高品德和高尚精神,则感召和激励了一代又一代共和国公民,使见义勇为的道德风尚在中华大地上得到了空前传播与弘扬。
党和国家以及整个社会都对倡导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有关部门成立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全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地、市级颁布见义勇为规范性文件的有五十余家;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召开了七次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表彰了一大批见义勇为英雄人物和典型事迹;中央和地方媒体也密切配合,对这些英雄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则踊跃捐献,为各级见义勇为基金募集了大量款物。所有这些,都为见义勇为之风的弘扬创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当前见义勇为的总体社会环境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见义不为的事件时有发生,在那些面对歹徒行凶作恶或者身遭危难者需要救助时,无动于衷、袖手旁观的“看客”大有人在;另一方面,“英雄流血再流泪”的现象亦时有耳闻,一些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及至献出生命的英雄,甚至得不到基本的治疗和抚恤。这两方面现象的存在,成为恶化见义勇为社会环境的毒素。因此,尽快减少乃至消除这两方面的现象,就成为我们培育良好见义勇为社会环境的当务之急。
首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大力宣传和讴歌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使见义勇为者的英雄形象和高贵品质家喻户晓,世人敬仰。与此同时,对那些有能力、有条件却见义不为的成年公民,则要进行道德和舆论谴责,从而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见义勇为光荣,见义不为、当为而不为可耻的舆论氛围。而那些见义不为的党员干部以及负有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则不仅应当受到谴责和鞭挞,而且还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以及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其次,应当充分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建立一整套救助、安置、抚恤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社会机制,全力消除“英雄流血再流泪”的现象。应当采取国家出一部分、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出一部分的模式,充实和扩大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从而巩固对见义勇为者救助和抚恤的物质基础;应当适应市场经济形势,探索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见义勇为者救助安置模式,对于企业等社会组织救助安置见义勇为者或其家属的,国家应在有关政策上予以相应倾斜,以调动和鼓励社会民间力量参与见义勇为救助安置活动的积极性。
最后,也是最为基本的,是加快立法进程,在借鉴各地见义勇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法,将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救助、安置、抚恤等各项事宜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尤其是明确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对国家和社会的救助请求权,明确国家、社会以及相关当事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从而使见义勇为的义举受到法律的支撑,使见义勇为者真正解除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在当代社会,见义勇为对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遏制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正气,提升整个社会道德水平都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让我们全社会都行动起来,悉心浇灌,倾力培育,使见义勇为的道德之花在中华大地上开放得更加艳丽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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