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晨报记者褚朝新 王川 陈勇 通讯员欧阳万春
今日关注·表决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
据新华社报道,在经过十年砥砺、四次审议后,备受社会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有望于今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武昌、洪山、汉阳三区处理的行人负主责的交通事故近50起,没有一起由行人负全责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称,其中确有行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但一般交警的处理是:行人负主责,司机负次责。
他说,虽然“行人负全责”的相关规定出台已有3年,但在实际操作中,除非是有人从车上跳车摔死,几乎没有人这么处理。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条:一、在中国传统中,“人死为大”,无论责任归谁,都应对死者进行一定补偿。二、一般车辆都有保险,赔偿较为容易。三、有关法规也有无责任赔偿的要求。
武汉市公安局2000年9月20日颁布规定:凡因行人违章横穿马路而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由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亦即俗称的“撞了白撞”。
追访博导“白撞”事件
亲属感叹:“就算我们家倒霉吧!”
●博导同事都很同情
2000年10月15日,62岁的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工程系教授倪浆铭,在马路中间等候时,被一辆公交车撞倒致死。
华中科大计算机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周汉中,是当时该学院负责处理倪浆铭被撞事件的领导。尽管事情已经整整过去了3年,但昨日下午在周汉中的办公室里,他仍清楚记得惨剧发生在一个周末。
“下午2点多,我在学院办公室还碰到老倪。他告诉我,好久没有陪老伴出去转转了,听说洪山广场修好了,下午准备去看看。”周汉中没有想到,这一别成为他和倪浆铭的永别。
“老倪是工程系的支部书记,博士生导师,为人和善谨慎,工作兢兢业业,享受国务院津贴。事发后大家都挺同情老倪的,也对裁决表示不理解。”该学院办公室主任章富慧也代表校方参与了事件的处理。
在倪教授被撞的25天前,武汉市公安局刚颁布实施了一项规定:凡因行人应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和人行横道而不走以上设施,违章横穿马路而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由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亦即俗称的“撞了白撞”规则。
洪山交通大队按照这一规定,认定倪浆铭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家属:当时这么规定的,没办法
由于认为责任认定不合理,倪浆铭的同事喻胜生掏钱请了当时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严资明,给倪家做代理律师。
虽然家属当时也难以接受,但这一处理结果最终仍未改变。
昨日下午,在该学院办公室副主任李坚的帮助下,记者与倪浆铭的次子倪彤取得电话联系。
倪彤告诉记者,他正在贵州出差,已经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否决了“撞了白撞”规定。“就是在当时实行‘撞了白撞’的时候,我都认为责任认定是不合理的,更不用说现在了。”
“可是当时就是这么规定的,没办法啊,事情过去这么久了,就是把‘撞了白撞’否定了,对我父亲的案子也没什么帮助了。就算我们家倒霉吧!”倪彤情绪很激动。
●当事交警不愿面对媒体
来自舆论和社会上的压力,使处理该事故的民警至今仍不愿面对媒体。
一位知情的交警称,当时由于“行人负全责”的相关规定刚出台,司机和受害人家属对此事都很敏感,再加上媒体的报道,给事故的处理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后来,交通大队反复调查,证实原处理无误,并向死者家属解释后才将此事平息。
一位在武昌执勤的交警称,从当时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死者既不走人行横道,也不走地下通道,死者应该负责任。因此,洪山交警的处理有其道理。
众司机赞成取消拖车费
我市某交管机构的停车场。记者张龙摄
●停车场:取消收费会很艰难
昨日下午3时40分,记者来到了位于桥口太平洋汉江边的“优诚停车场”。
记者在现场看到,停车场就建在武汉一米厂的厂区内,现场堆放的30辆车中,除七八辆车况稍微好一点外,其他都是一些出了事故的车辆。
据停车场的负责人马静文告诉记者,这个停车场是今年9月初才刚刚开张的,停车场最多时有40多台车,每天进出最多时也有13台车,目前属于违章停车的有五六辆。
马静文告诉记者,停车场拖来的车一般是这几种情况:出事车辆驾驶员自己打电话拖来的车辆;“122”调遣后拖来的车辆;在禁行路段停车或者严重阻碍交通,被拖来的车辆。
马静文说,由于停车场是经营性的,收费当然就有点贵。如果是他们的拖车受命出去拖车,费用在150元左右。因为涉及到拖车的运营成本,司机就是有抱怨,他们也没办法。
对于取消拖车收费的说法,他表示这将使他们很艰难。
●车主:难以承受拖车费用
33岁的王军开车已经有12个年头了,在回忆自己的车被拖车拖走的经历时,他用了“莫名其妙”一词。两年前的一天上午8时,王军将自己的“桑塔纳”停在桥口工商银行门口后到对面过早,可就仅仅5分钟的时间,他的车就被拖走了。王军说,当时感觉有点莫名其妙,甚至有点气愤,车的周围任何不准停车的标志都没有,行人也少,谈不上影响交通。
事后,王军交了300元的拖车费、30元的停车费和100元的违章罚款后才算完事。
对于“取消拖车收费”的规定,他很赞成。他说,如果车辆真的违章了,影响交通了,拖车可以,但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
39岁的张建龙说自己的车被拖过三次,在谈到自己的经历时就感觉冤枉。两年前,他将车停在利济商场门口的停车线内后,到隔壁文具店购物。7分钟后,张建龙亲眼看见自己的车被拖走,他拦都拦不住。他说,当时停车的时候,由于反光镜被旁边的自行车挡住,结果一个后轮停在了停车线外,交警说是违停,非拖车不可。
这样交纳了300元拖车费和一天60元的停车费后才了事。他说,如果车辆真的出了事,司机又不在或者违章停放,拖车收费是让驾驶员心服口服的,但有些情况下,车停的不是主要路口,不影响交通,司机又在现场“就有点想不通”,更何况拖车的费用太高,司机难以承受。
●交警:取消收费方便了司机
因为草案尚未最终表决,多数一线交警均不愿对此项规定发表看法。
汉阳大队交警李阳(化名)受访时说,对于取消拖车收费,这对司机朋友是一件大好事。同时,这也能极大地缩短轻微交通事故的结案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他说,以前碰到违停车辆和事故车辆一般都是拖车拖,费用300元。今年交管局推行便民举措以来,交管局拖车的费用已经降到50元,对于违停的车辆也不随意拖走,而是照相,开出违章处罚单等。
另据交警介绍,目前对于违章停车处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禁行路段停车,扣3分,罚100元;2.不按规定临时停车扣2分,罚5元;
3.有停车标志而不按规定停车扣2分,罚50元;
如果车辆同时堵塞交通、或者出现故障就会被拖车拖走,拖车费用50至200元,还要加上停车费用,30元/天。
期待民本思想的胜利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近年来,围绕着机动车与行人的关系问题,有太多似是而非的议论。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将以法律形式确认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在汽车等高速运输工具日渐增多的今天,到底是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呢?还是应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最终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
从表面上看,这是对法律制度的选择,但其本质是对生命权的一种选择。正如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所言:“我们不妨想一想,人与机动车相撞,会不会出现人把机动车撞坏的情形?要知道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与机动车这个庞然大物相比,行人都是弱者。而我们的法律,必须注意保护弱者的权益。”
这种看似感性,实则充满理性的话语道出了现代立法中的一个基本命题:我们的法律是让人们生活的更加安全舒适,还是让人们生活更加恐惧担忧?
如此简单的问题,在某些学者貌似深刻的理论中变形了。有的学者用经济学中的激励机制来分析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责任问题,认为只有让行人与机动车的驾驶人都承担责任,才能保证交通的畅通。其实,如果离开了对人的尊重,离开了对生命的敬畏,一切立法都将毫无价值。
的确,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矛盾的社会,机动车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无穷的麻烦。解决这些问题固然要有科学的民主程序,固然要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但是,如果简单地以多数人的意志来损害或威胁少数人的生命权利,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不人道的法律。
制度可以选择,生命却不能选择。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我们终于明白,我们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是为了人类的和谐发展。如果离开了这样一个基本的前提,我们的一切讨论就会变得毫无意义。诚然,法律制度存在着一个流变的过程,但只要人类坚守自己的发展目标,法律总是以关爱生命为第一要务。选择何种法律制度,其实是在考验我们人类自己,如果我们以提高效率为借口,允许机动车逃避责任,那么,最终带来的可能是毫无效率;如果我们守住生命的底线,采用更为科学的方法疏导交通,那么,整个社会发展的效率将会提高。
一些委员已经注意到,在城市交通困境中,最大的问题是人车不分。在个别人行横道上,机动车与行人互不相让,通过速度大大降低。如果能够严格实行“行人优先原则”,由机动车礼让行人,交通事故就会减少。现在的问题是,城市的交通设施中,没有充分地考虑到行人的出行安全问题,在关键路口没有实行行人优先的原则,有时缺乏人行横道。一些城市的市政当局不是从改善交通条件,方便行人的角度出发,增加相关设施,而是试图通过限制行人来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这是本末倒置的举措。如果国家的法律认可了这种行为,那么行人的生命将会受到重大威胁。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关系到生死的法律。只要我们从尊重人的生命出发,而不是简单对与一些国家的规定进行类比;只要我们真正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就应该能够作出正确的选择。
我们期待着民本思想的伟大胜利,期待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给我们带来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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