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记者 朱小燕 通讯员 周少军 转自搜狐 时报讯 一暴力抗法者被告打人败诉后,不服判决,反过来又将执法队员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该起诉讼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转自搜狐 这起杭州市首例执法队员与暴力抗法者对簿公堂事件,因此又画了一个“逗号”,双方围绕着伤口的造成原因这一焦点,再次展开了激烈辩论。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甘蔗刨刀砍向执法队员 转自搜狐 2003年1月13日,执法队员毛熠松与其他同事在古荡街道西斗门巡查时,发现水果摊主陈某将摊摆到了人行道上。执法队员劝他将水果摊撤掉,陈某不听,执法队员依法对水果摊进行强制暂扣。此时,陈某挥起手中的甘蔗刨刀朝毛熠松砍去,毛被砍伤。经医院验伤,毛左眉梢处的伤口长约2厘米。 转自搜狐 之后,陈某被处以治安拘留7天。拘留期满后,毛将陈告上西湖区人民法院。3月31日,法院判毛胜诉,陈赔偿毛全部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4548元。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暴力抗法者不服一审判决 转自搜狐 败诉的陈某及其代理律师不服,他们认为,一审中毛熠松及其代理律师没有对陈某如何殴打细节提供证据,因而判决的认定并没有依据。 转自搜狐 该律师认为,毛熠松完全可能是自己不小心绊倒,被其他物品划伤,而非陈某殴打所致,他请求法院撤消一审判决。 转自搜狐 而毛熠松及其律师则认为,在一审中陈某承认了自己打人并致人受伤一事。陈某在西湖区公安分局的笔录中,也按了手印对打人一事表示了认同。 转自搜狐 此次诉讼法院将择日宣判。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