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对所得税制进行重大改革
2002年6月4日22:06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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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长春6月4日电 记者江山报道:吉林省将对所得税制进行重大改革,除少数中直特殊行业或企业外,中央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含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按照新规定,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省属企业和省直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暂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市(州)所属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港澳台商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暂继续作为市(州)收入;省与市(州)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暂继续实行省与市(州)按股份和出资比例分享;中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省与市(州)按比例分享。据悉,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由中央视情况另行确定。权威人士指出,实行新的所得税制,将会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利于吉林全省区域间经济的协调发展。
另据了解,今后,除国家统一规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对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将分别扣回,并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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