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通讯员魏世银 陈洁) 近日,房县人民法院终于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房县公安局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起引起社会关注,打了近两年的官司,终于告一段落。 转自搜狐 事件发生于2000年,当年6月3日,房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将警车送至一家汽车修理厂修理。双方约定,派出所将车牌照下掉拿回所内保管,在修理期间的车辆安全由业主刘某负责,修车方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出修理厂。然而,刘某在6月8日未经派出所授权将车开至另一修车厂,委托何某修车顶棚。6月9日,同为修车业主的丁某从何某处借走尚在修理的警车上路行驶,结果将骑摩托车的谭某等3人撞伤,丁某当场逃逸。 转自搜狐 2001年4月,受害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36条、37条及其他法律规定,把车辆所有人——某派出所及肇事者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13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转自搜狐 法院在审理时又追加刘某和何某为被告。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在交通肇事中负主要责任的丁某和负次要责任的谭某对受害人的伤害分别负主要和次要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在承修派出所车辆期间,不经派出所明确授权,将所修车辆交由被告何某修理;何某不经刘某、派出所同意,将车交给丁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故被告刘某、何某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转自搜狐 但作为车属单位的派出所是否也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之规定负垫付责任呢?这成为该案争论的焦点。原告和被告为此争执不下。 转自搜狐 原告律师提出车属方应负连带垫付责任,因为派出所将车放在某汽车修理厂修理,为丁某交通肇事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转自搜狐 但被告则认为,派出所在送修警车时,特别将车牌照下掉,因按交通法规规定,没有牌照的车辆是不能上路行驶的,因此已在最大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交通肇事可能性的发生。在刘某承修的这段时间里,刘某在合同上是该警车的暂时所有人,应确保送修警车的安全。但刘某不经派出所明确授权,将所修车辆交给何某,何某又未经刘某、派出所同意,将车借给丁某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派出所没有责任。 转自搜狐 经过激烈辩论后,房县法院终于作出了判决:房县公安局不承担垫付责任。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