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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使用电热水器大意触电身亡 厂家有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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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20日16:06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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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石家庄9月20日电(董智永、丁力辛)一位用户在使用电热水器时触电身亡,家属要求商家和厂家赔偿经济损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9月18日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当庭作出判决。
1997年11月15日,原告高玉芝、郭中原在石家庄北国商城购买浙江宁波金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台电热水器后,一直正常使用。今年5月2日晚,郭中原之父郭青芝使用热水器时发生电击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称,郭青芝的死亡是由于第一被告北国商城和第二被告金友电器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的,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第一被告辩称,商家销售的电热水器没有质量问题,产品销售方不负责安装,安装和售后服务均由厂家负责,且用户在使用中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辩称,不能确认郭青芝是电击死亡。公司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公司没有提供安装服务,即使提供安装服务也不负责安装电路,死者是电击死亡,应向生产电源插座的厂家索赔。而且,用户在使用中也有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根据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和公安机关的尸检结果,认定郭青芝系电击死亡;根据原告和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使用的热水器是第二被告提供的安装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认为第二被告并未在使用说明书上注明安全用电注意事项,没有尽到足够的警示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及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基本的用电常识,电热水器已使用5年多,电源插座盖及底盘均出现裂纹,说明电源插座已存在严重的不安全隐患,如果及时更换是可以避免电击事故的。因此,原告及死者对电击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一被告对电击事故没有过错。
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支付的医药费、丧葬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伙食补助费、郭青芝死亡补偿金共计115260.18元,原告负担50%,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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