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健)2002年7月29日,江苏省首例邮包爆炸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丁训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成6万多元。邮递邮包炸弹的江苏省新沂市邮政局被判赔偿原告刘成5.6万多元。 1998年,被告人丁训成从妻子保存的信件中得知,其妻在高中时期及毕业后的一段时间曾与刘成有过一段亲密的恋爱关系,便产生报复刘成的歹念。他利用自己的电子专业技术制造邮包炸弹,选定在刘成结婚一周年前将邮包炸弹以“礼品”名义寄出。1998年11月5日,丁训成将邮包炸弹以“礼品”名义交给新沂市邮政局,邮局工作人员朱某没有进行安全检查,直接将邮包投递出去。同年11月16日,新沂东海农场干警刘成从农场邮局取回自己包裹,将该包打开时发生爆炸,刘成右眼被炸成终身残废,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案发后,检察院对丁训成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成同时对丁训成和新沂市邮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丁训成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判决处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承担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新沂市邮政局工作人员未尽到行业义务,审查不严,导致丁训成的炸弹包寄出,酿成此案,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宣判后,刘成表示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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