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旦旦”频现 民法典可防
| |
| |
2002年12月25日09:24 人民网
| |
|
有论者问:导致“处女卖淫案”反复出现的必然性是什么?《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引用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看法:“目前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导致一些民警为了金钱不惜制造冤假错案。”这也许是发生“处女卖淫案”的主要和根本原因。那么,如何才能制止这样的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呢?有良策吗?有。
新华社消息,民法草案日前已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我国首部民法典不久就要出台了。笔者注意到,民法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法学专家表示,根据草案规定,无论是人身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者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能漫天要价。处女被诬卖淫,算不算人格权受到伤害?当然是。那么,就来个以牙还牙,你民警为了金钱不惜制造冤假错案,受害处女就以民法典的相关条例要你作出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人历来看重的是物质利益,而轻视精神权利,与西方人的观念大不一样,所以,自古以来,百姓申冤的终极目的是满足财物补偿(命案不论);至于精神赔偿,大多只是当事人断案以后的牢骚话而已,他们并不能在各类法律典章中找到执法依据。进入新时期以来,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人权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各类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精神赔偿的呼声日益强烈,但从审判结果来看,绝少有人获得过足以与其精神受损程度相当的精神赔偿费。著名的陕西“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在通过处女膜检查自证清白后,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了要求精神赔偿。可法院只判给她区区的几十元钱。有此先例,故才会有接下来发生的一连串“处女卖淫案”,反正几十元精神赔偿费,派出所付得起。要是法院判肇事民警赔偿麻旦旦精神损伤费10万元,情形又会怎么样?
以河北版的“处女卖淫案”为例来说,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百分之百,有医院检查结果在;侵害的手段、方式是刑讯逼供,受害人屈打成招;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受害人身心俱损,无辜“嫖客”流落他乡,无颜见人,影响夫妻关系;侵权人获利情况,受害人和七八位“嫖客”的罚款费累计达5万多元,几项相加,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少说也要10万元。
既然目前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一时改变不了,就不能保证民警为了金钱不惜制造更多的“处女卖淫案”,百姓们只能希望民法典早日出台,到时候,受害人就可以拿着民法典走向公堂,义正词严地向法官提出:侵权人伤害了我的人格权,我要求精神赔偿!
《江南时报》 (2002年12月25日第二十九版)(责任编辑:刘锋)n openwin(wname) window.open('' , wname ,"width=799,border='1' Height=500,top=100,center=50,location=no,menubar=yes,scrollbars=yes,resizable=yes,status=no,toolbar=yes")镜像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