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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者犯有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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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1日13:05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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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写信索赔精神损失费”追踪
索赔者犯有敲诈勒索罪?
公诉人称其精神赔偿没有依据,对其提起刑事抗诉
本报讯 (记者陈文定)“打工仔写信索赔精神损失费”案一波五折:当事人先是被公安机关拘留后释放,之后又被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公诉,原本以为一审判决以无罪告终,没想到龙岗区检察院又提起刑事抗诉。前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公诉人认为打工仔戴柏林被公司示众和清出厂区并未侵犯其人格尊严,因此以举报相挟索赔精神损失费8万元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前日的二审庭审,公诉人认为一审的“无罪”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戴柏林索要精神赔偿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他因违反厂规被清理出厂区,属于公司的正常管理行为,而示众也并未侵犯其人格尊严”。公诉人称,因为戴柏林提出的精神赔偿没有依据,而所谓的赔偿和没有支付拖欠工资,只是实施犯罪的一个借口,目的是想借举报相挟而非法占有8万元,“这显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
戴柏林辩称,他被台资公司以违反厂规为由,随意拉去示众1个多小时,并遭受辱骂,事件本身就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使他的精神受到损害,加上公司解雇他也一直未付工资。“现行的法律并未有限定精神赔偿的索赔额度,且此前公司也答应赔偿我7万元。”戴柏林说,他查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织编写、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刑法问答》一书,书里对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据了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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