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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己救人轰动湖南 少年丁中兴该不该成为烈士?
2002年10月8日15:27  新民周刊


  当13岁少年丁中兴该不该追认烈士引起广泛议论,有一此人提出这样的观点:未成年人在见义勇为之前,是否该权衡自己的能力,是否该多一点理智。然而,发人深省的是,不少学会权衡、更有理智的成年人,面对生命危险,往往“理智”地选择驻足观瞻。

  但这一切,都不该影响对这位少年应有的褒扬。可是在请求追认该少年为“革命烈士”的两年里,有关部门却犹豫再三。

  少年丁中兴该不该成为烈士

  撰稿/王骥飞 顾嘉健(记者)

  截至发稿前,丁中兴还没有被追认为“革命烈士”,他静静地躺在湖南衡阳市望城坳公墓区,已两年有余。9月25日,丁中兴的父亲告诉记者,他已经起草了起诉状,将湖南省民政厅列为被告,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办理追认丁中兴为革命烈士和发放抚恤金等。

  当初,13岁的丁中兴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救人,肯定不是冲着“烈士”这一称号;丁中兴的父母也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的帮助下,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开始争取“将儿子的骨灰盒放进烈士陵园烈士塔”。

  但是“批烈”出人意料地遭遇了阻力。

  与此截然相反的画面是,每逢清明节、六一儿童节,一些衡阳市民、许多学校师生自发地来到丁中兴的墓前,静默,献上一束鲜花,除掉墓上的杂草。在他们的心中,丁中兴早就是受人尊敬的“小烈士”了,因为他舍己为人的壮举。

  9月25日,记者打电话至湖南省民政厅优抚处,询问“批烈”两年依然被搁置的缘由和现在的进展,该处主管业务的叶科长却告诉记者:目前要调查丁中兴“当初救人的情节是否壮烈”、“是否足以成为后人楷模”。

  13岁的他真的用生命兑现了自己的话

  虽然救人一幕发生在两年前,但是衡阳市市民对丁中兴的英雄之举仍然记忆犹新。

  2000年7月11日下午2点左右,在衡阳市外国语学校英语特长班念初一的丁中兴吃完午饭后,来到蒸水桥边完成学校布置的暑假作业——采集植物标本。

  不远处,五家巷小学11岁的杨中华等3名小学生在河边玩耍,杨中华拿树枝拨弄着河边漂浮的一条死鱼,突然滑入水中,不会游泳的杨中华拼命用手拍打水面,并大呼救命,其他两名学生早就吓呆了……

  闻听“救命”声的丁中兴立刻丢掉手中的“植物标本”,急忙跑去,过路的围观者无人下水,丁中兴伸手去拉,但够不着,于是他连衣服都来不及脱下,一头跳进急流,使尽力气将杨中华托出水面,推向岸边,但由于杨喝足了水无力上攀,再一次沉了下去,丁中兴再次潜入水中,将其托出,并推至岸边。杨中华终于死死抓住了岸边的树根,被其他两名学生拖上岸。但此时的丁中兴已经耗尽了最后一口力气,他在推人的同时,也把自己推到了河中央……

  岸上响起了另一番哭喊声,但没能唤回渐被河水淹没的丁中兴。

  一辆摩托车带着“中兴救人掉到河里”的噩耗冲到衡阳市石鼓区丁家楼下。丁中兴的父母跌跌撞撞来到河边,可是岸边只留下了儿子的笔记本,日记本和尚未完成的植物标本。

  他的日记上还停留在——“今天我在街上看见一位老爷爷过街,我就扶着老爷爷一起过,这个老爷爷说:你是个好孩子。我听了很高兴。”

  而笔记本上写着丁中兴读完《永远不落的星辰》(该书反映英模事迹)后的一段话——“我看到了人生的价值和英雄的真善美……我要以这些英雄为榜样,努力学习,多做好人好事,成为一个乐于助人的人。”

  另一段话是他学完初一课文《生命的意义》后写的——“赵老师给我们读完了第十六课并讲解了中心思想,这课书我读了一遍又一遍,那一段名言‘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这仅有的一次生命应当是怎样度过呢?每当回忆往事的时候,能够不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不因碌碌无为而羞耻……’现在我能够背了,我要把这段美好的语言时时牢记在脑海里,融化在血液里,作为我今后一生的座右铭,要让我有限的生命,放出无限的光芒。”

  语文书上,丁中兴在写罗盛教的那篇课文空白处写道:我也要像罗盛教英雄那样舍己救人……没想到,13岁的他真的用生命兑现了自己的话。

  丁中兴以另一种方式存活

  丁中兴的舍己救人引起了衡阳市乃至整个湖南省的轰动。

  当地的区、市政府,省有关部门以及媒体,都对丁中兴的事迹进行了表彰和大力宣传。

  在当地电视台两年前的图像资料中,有这样一番评论:“在今天,一个孩子的纵身一跳足以让一些人汗颜,他的高贵品质让他成为了城市的英雄。”

  2000年9月,衡阳市教委、共青团衡阳市委联合发文,追认丁中兴为“舍身救人英雄少年”,并要求大力宣传和学习丁中兴的优秀事迹;

  2001年5月,湖南省少工委追授丁中兴为“湖南省文明少年标兵”。

  2001年6月,衡阳市人民政府追授丁中兴为“衡阳市杰出少年”;团市委、市少工委联合发文追授丁中兴为“衡阳市优秀少先队员”;石鼓区团委追认丁中兴为“石鼓区少先队六一标兵”;

  2001年12月,共青团衡阳市石鼓区委特别追授丁中兴为“石鼓区最佳少年”;

  记者在衡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材料里看到,丁中兴的舍己为人被认为是对雷锋、赖宁精神的继承、发扬,反映了新时代青少年的美好品德。

  两年间,衡阳市所有的中小学校一直组织、鼓励他们的学生像丁中兴一样学习、生活。

  衡阳市外国语学校的教室里依旧保留着他的课桌和书本。

  丁中兴因此而以这种方式一直存活在衡阳人民心中,直到今天。

  从“年龄限制”到“救人情节”

  可是在丁中兴牺牲1年后,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波折。

  2001年6月15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向衡阳市人民政府递交了一份请示,是关于追认丁中兴“革命烈士”称号的。请示中说: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丁中兴“舍己救人”符合上述规定。

  6月17日,丁中兴追烈问题交由衡阳市民政局优抚科副科长杨扩大承办。但是直到当年8月份,衡阳市民政局才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由杨扩大带队进行公开的调查。

  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市政府及市民政局认为丁中兴符合追认革命烈士条件,12月7日,在得到省民政厅“认为丁中兴符合追烈条件”通知后,衡阳市人民政府签发了《关于追认丁中兴同学为革命烈士的请示》,请示依旧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如前所述)。

  2002年1月7日,追烈材料和政府批文一并报送至省民政厅。

  但2002年3月,省民政厅突然作出了“因丁中兴(年仅13岁)未成年而发生争议,丁中兴是被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故对其追烈不予通过”的决定,并通知了衡阳市民政局。

  今年8月2日,记者在湖南省民政厅优抚处采访负责此事的叶科长,证实了这一说法,他说:“《条例》中指定的对象的确包括18岁以下未成年人,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断,作为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他们本身还是被监护对象,缺乏救济别人的足够能力,由此可能会造成更多伤害。民政部门一直对小中兴心怀敬意,但作为未成年人,小中兴可能并没有能力对危险性和后果进行充分的预见,救人只是出于本能。因此,小中兴可能不一定具备烈士应有的思想境界。而这样的褒奖可能误导很多未成年人一看到有人落水就去救、看到起火就去扑。”

  叶科长指的《条例》,正是《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实施至今。但在这部“国家评定烈士的唯一法规”中,记者没有找到任何对“追烈进行年龄限制”的字眼。

  在接受记者采访后不久,8月7日,湖南省民政厅向衡阳市民政局和丁中兴的父亲发了一份函,认为:“对未成年人追烈在我省尚属首例,且情况特殊,因此,在我们难以作出既合理又合法的决定前,已于今年两次请示民政部,至今尚未答复。”

  2002年8月14日,国家民政部办公厅向湖南省民政厅发了一份《关于未满十六周岁青少年能否追烈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说明:“目前,国家法律对少年和儿童没有明确界定,但是,应当考虑到烈士有值得众人学习的思想品德和境界,而这种品德和境界与行为能力有关系,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可能具备。鉴此,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能否追烈,应当以其行为能力状况为准。”

  9月25日,记者再次采访负责承办此事的叶科长,得到的回答竟然是,现已无年龄一说,但民政厅还在调查,是关于丁中兴当初的救人情节,牺牲时是否壮烈,是否事迹特别突出,足以成为后人楷模。

  奇怪的是,在此前初审通过时,在认为丁中兴年龄太小时,省民政厅从未提出过这些问题。

  “批烈”程序

  针对如此的“批烈”程序及相关问题,9月25日,国家民政部法规办公室吴明副主任接受了记者的专访。7月25日,民政部收到湖南省民政厅对此事的请示,民政部优抚安置局遂将此转来,后来给民政厅的复函就是由他起草的,他告诉记者,丁中兴“批烈”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说了算的,省民政厅无权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批烈’的基本程序,省人民政府的受理和批准的机关,提出申请后,一般由省人民政府交由省民政厅承办,承办只不过是一个内部的工作程序,省民政厅把审查结果报告给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最后作出批或不批的决定,如果省民政厅擅自发布通知,是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

  现在湖南省民政厅要调查丁中兴“是否事迹特别突出,足以成为后人楷模”,吴明说:“这种情况是要到国家民政部来批,地方上根本没有这种权限。而从丁中兴的事迹来看,应属于《条例》中‘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这一条,根本没有要调查所谓‘壮举’这一说。”

  至于此前提出的年龄限制,他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丁中兴在党和国家的教育下,有能力对自己救人的行为做出判断,是能够预见到自己下水救人是可能牺牲的,所以是值得颂扬的、光荣的行为。例如,赖宁牺牲时年仅15岁,难道能说他的做法是盲目的、不负责任的吗?

  在“追烈”受阻后,记者遍访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衡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卢高春告诉记者,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并没有限制年龄,因此少年完全可以追烈。

  小中兴可能不一定具备烈士应有的思想境界?对此,共青团衡阳市委学少部部长陈骏认为,省民政厅有些同志的说法有些偏激,革命烈士的思想境界评判标准应该以他平时作为综合评比,不能以年龄为理由,丁中兴同学的日记并不是有人授意他这么写的,他的思想境界是高尚的。

  衡阳市民政局汪副局长直接指出,对青少年授予“革命烈士”称号,我国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有这样的先例,刘胡兰不就只有15岁吗?

  丁中兴的遗憾

  据了解,湖南省民政厅曾表示过“不追烈,但发放抚恤金”,但被丁中兴的父母拒绝,父亲丁清桃告诉记者,丁家曾得到2000元保险理赔金和1000元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金,但随后父母俩就分别把它们捐给了希望工程和孩子生前所在学校。

  对于被评为烈士后所得的抚恤金,记者也咨询了国家民政部的吴明副主任。其实除了授予牺牲者“革命烈士”荣誉称号外,还将有两部分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是支付40个月死者生前的工资,因为丁中兴是未成年人,所以按国家规定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外还有定期性抚恤金,按照死者需要抚养家属的费用计算。吴明告诉记者,丁中兴若被追认为“烈士”,至少应该获得前一种抚恤金。

  事实上,丁中兴的父母为儿子追烈一事现在四处奔走,并不是冲着抚恤金,如他们所说,“中兴的生命都给了别人,做父母的收了这些钱,中兴会不高兴的,即便中兴被追烈了,也准备把抚恤金捐给希望工程,因为,中兴从小便攒零花钱捐给灾区……我们只要一个对孩子的正确评价,这过分吗?”

  虽然事隔两年多,但45岁的丁清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依旧泣不成声。

  夫妇俩本来就是孤儿,又只有一个孩子,是衡阳一个极其普通的双职工下岗家庭,曾经的其乐融融现在已经灰飞烟灭。

  湖南当地一家电视台这样评论说:丁中兴没有留下任何遗憾地走了,把年少的生命内涵拓展得如此深刻,而他却给世人留下了无限的遗憾。

  现在我们只是希望在处理丁中兴已经延续两年的“后事”时,不要留下什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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