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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当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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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9日03:25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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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王会昌)“警察”成了商标?——昨天,记者就在某大商场内的一家眼镜专卖店中看到一款名为“警察”的墨镜品牌。
该店外的广告灯箱上写着“POLICE警察”的字样,记者让售货员拿了一款,只见镜面上用英文标着“POLICE”。
根据《商标法》,“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使用为商标,“警察”是国家机构中特殊职务的专用名词,自然也不例外。
该店的一位姚经理解释说,“警察”并不是该产品的商标。墨镜是意大利品牌,注册商标是“POLICE”。由于该产品并没有注册中文商标,而且“POLICE”的中文意思又正好是“警察”,大家便习惯地叫它“警察”牌墨镜。
那么,在店外广告中使用“警察”字样是否妥当呢?记者咨询了岳成律师事务所的田明律师。田律师告诉记者,在店招、广告中只要出现汉字“警察”字样,就视作将“警察”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这样做有“夸大宣传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之嫌,显然是不规范的。由于“POLICE”意译的特殊性,可将该商标直接音译为诸如“波利斯”等名字。 王建伟/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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