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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的死算不算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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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04:31 北京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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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没合眼,倒在岗位上”,西城区劳动局拒绝对此作出工伤认定,死者家属今天庭上求证——我丈夫的死算不算工伤?
2002年8月9日下午,胡春(化名)送丈夫上班,可丈夫再也没有回来。丈夫在一家旅馆上了近24小时班后倒在岗位上。日前,胡春为丈夫之死是否属于工伤将西城区劳动局告上法庭。此案将于今日开庭。
事件:加班时摔伤致死
胡春的丈夫老李有50多岁,在北京一家旅馆已工作了好几年,主要工作是在旅馆各处巡视、设备修理及搬运。一般情况下,他都是下午3点半出门,到单位上班到第二天早上8点半。因为是旅馆,所以晚上值班分外操心,不能合一下眼。
8月10日上午8时多,老李值完夜班后本应回家休息,但是单位让他替别人继续值班。当天下午2时许,一同值班的小王发现他神色不对,后来又听见他在洗手间喊:“扶我起来!”小王把他扶到一间客房休息。晚上7时多喊老李吃饭时,才发现他已不行了。晚上8时多,单位其他人员打电话通知胡春,说老李出事了。胡春和子女忙打车到旅馆,这时老李已不省人事。胡春急忙将老李送到急救中心,但老李医治无效死亡。胡春对记者说,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骨骨折,是在加班时摔伤造成的。“你想他将近24个小时没有合眼,过度疲劳与致死怎么能没有关系?”
为此,她向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局认为胡春只强调老李在单位摔伤,不能提供其他现场旁证等重要证据。向她所指的单位送调查通知书,因该单位迁移新址而被退回,派人到现场调查同样无法取得必要证据。为此,劳动局回复胡春:“根据目前的调查及资料,无法认定为工伤。”
胡春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局作出对老李的工伤认定。
思考:“过劳死”触及法律空白
一位多年从事劳动纠纷调解和劳动仲裁的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是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老李上了近24小时班,虽然死因尚不能最终确定,但是疲劳是致其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把老李的死与“过劳死”联系到一起并不是没有道理。
“过劳死”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名词,在日本每年约有万余人因过劳而送命。“过劳死”已成为威胁上班族的一大灾难。这种病的共同特点是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以致精疲力竭,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而丧命。
但是,“过劳死”在我国医学界与法律界均没有界定。因此就有专家建议,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过劳死”可以比照劳动法规中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处理。
晨报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瞿宛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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