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
2002年6月17日20:32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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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南昌6月17日电 记者廖文根报道:江西省人民政府最近批转了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 ,并且配合,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这次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其他建制镇。凡是在在改革实施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登记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意见》进一步放宽了设区市市区户口迁移落户的限制。首先,放宽引进人才落户的条件。凡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已应聘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工作,或未应聘,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均可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在市区落户;属当地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人才,经其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其次,全面实行吸引在城市投资和购买商品房(含房改房)人员落户的政策。凡投资具有一定规模、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允许本人和配偶及直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凡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的,允许本人和配偶及直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者纳阁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允许纳税人和配偶及直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购买成套商品房(含房改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允许本人和配偶及直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意见》还对其他人员的落户限制进行了适当放宽。对已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市区落户不受结婚年限限制;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和其他符合国家有关离退休规定的人员,要求到市区投靠女子的,可以在其子女常住地落户;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且在市区有固定居住条件的人员,均可登记市区常住;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可登记市区常住户口。
《意见》还要求切实解决当前户口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条件准入。对经批准的落户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部门每季度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情况;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处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公安机关凭其单位内部调动证明等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收入的人员,在连续暂住一定年限后,可允许其办理常住户口;在设区市建制区范围内,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形成的“城中村”,村中实际居住在该市区的农民,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对少数已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非转农”,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在农村落户;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录取的本省新生,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以不再办理户口迁移。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需“农转非”的,在新生户口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
《意见》还强调要切实保障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落户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见要求计划、公安、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出台与新的户籍制度相适应的措施、方法,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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