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9日电 “真没想到,政府解决问题的速度这么快。”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教授感叹到。 应松年教授说,现在我虽然没有看到救助管理办法的正式条文,但从“收容遣送办法”到“救助管理办法”,办法名称的改变本身就很耐人寻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行将废止,透视出一个重大的制度走向:它意味着“收容遣送”制度将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 “事实上,国务院1982年制定的《收容遣送办法》,其本质也属救助性质。当时的收容遣送工作主要是针对城市要饭、流浪人员,为其解决吃饭、住宿、回家等生活问题。”应教授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容遣送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增强,更多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功能。同时在执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素质的欠缺,出现了一些偏颇和问题,扭曲了其社会救助的性质。 更重要的是,2000年7月实施的《立法法》中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收容遣送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 “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的最终通过施行,将使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功能更加凸显出来,”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民政部专家组专家王思斌教授更多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事务方面给予关注。 王教授认为,从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遣送到更多强调给予救助管理,是社会政策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是政府亲民政策的一部分。 “救助管理办法应该说是更严格限定了需要社会救助的群体,就是那些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人员,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对他们给予更多救助和照顾,体现了国家的服务功能和责任意识。”王教授说。 专家们认为,政府对城市弱势群体救助义务的增强,相应地意味着收容遣送行政强制功能的弱化,这一工作应更多由承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的民政部门承担,取消公安部门的带有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色彩。 “应本着公开、自愿、来去自由的原则。”应松年教授说,“而且救助对象更严格限定在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与那些进城务工的、寻求谋生工作的农民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为没有‘三证’而被收容遣送的事应该不会再发生。” 王思斌教授说,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的转变,提出了一个面对需要救助的社会群体的社会工作的话题。 王教授所理解的“救助管理”中的“管理”概念,不应再是公安机关的强制收容职能,而应体现为政府对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如何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教育、培训机制,包括教给他们生活技能,培育生活价值信念,进行心理救治理疗,最大程度地让这些人回归社会,增强自食其力的技能和信心。 “救助与服务、教育与培训,这是一个责任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对待困难群体运作模式和机制的内在要求。”王思斌说。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