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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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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15日00:00 南方网-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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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日前,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广州市社会科学院举办“岭南学术论坛(之二)”,主题是“民主的根基:广东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现将论坛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广东农村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三年多的时间里,进行了新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使得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同本地区以集约化、市场化和外向型为特征的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引入了农村治理的新手段,创建了农村治理的新机制,对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和农村治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在广东农村的实践表明,它是合理解决农村公共权力分配的最佳制度安排,在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民主选举中,权力角逐者获得了在阳光法则下竞争的可靠保障,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任人惟亲、裙带关系和凭借不正当手段夺取农村公共权力的可能性。总的来看,村民民主直选更多的是把那些思想素质好、办事能力强、文化程度高、群众威信高、身体强壮的农村优秀分子选举出来了,农民选出了自己信任的当家人,这是农村民主选举的主流。
关于民主决策
在村民自治制度中,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农村村务的基本决策主体。在广东一些地方农村,还创造性地设立了村民参政议政小组,参政议政小组也被赋予了参与重大村务决策的权利。广东农村多元化决策主体的形成,使农村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民主决策体系。这一体系以村党支部、村委会作为决策方案的提出者,以村民参政议政小组或者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代表作为决策的外围(参谋咨询机构),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决策的中枢,基本达到了科学化决策体制的要求,奠定了农村公共事务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基础。由于多元决策主体的形成和民主决策体制的建立,使得村务决策纳入到了多方利益主体公平博弈和多元权力主体相互制衡的过程之中。在这个过程中,村民同村干部彼此学会了平等对话和相互谅解、相互包容,从而,积淀了实行民主所必要的社会心理基础。
关于民主管理
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是一个政府还权于农民的过程,不仅要把选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还给农民,更为重要的是,要把农村内部事务的管理权还给农民。管理权是农民行使农村各项权力的落脚点和归宿。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要求广大农民在农村内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切实享有管理参与权,同时,对个人事务享有自主的决定权、管理权和处置权,从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体现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广东农村村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事务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村务管理的主体也由过去单一的党政组织转变为多样化的管理者,管理权的行使由集权模式转向分权模式。村务民主管理方式丰富多样,制度规定相当严格。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管理方式的多样化,有效地解决了农村管理中的诸多难题。广东绝大多数农村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的管理方向发展,呈现出走向善治的良好前景。
关于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后,广东农村民主监督的发展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村务公开的普遍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积极作为;村民罢免权的切实行使;对村委会成员实行工作过失追究制度等。从实践经验来看,村民民主监督权的行使,使民主监督从抽象的“纸上权力”变成了普遍的实际行动,对于制约村干部的用权行为起到了富有成效的作用,农村干部的腐败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大幅减少。这充分说明,民主监督权的授予和民主监督机制的建立,对农村干部真正起到了鞭策作用和警戒作用,为农村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屏障。
王金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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