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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宗贞操权案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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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7日10: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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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2月7日电 据广州日报报道,全国首例因“贞操权”受侵害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近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深圳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说,“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女被害人的起诉被驳回。
1998年8月15日,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举办英语口语对话活动中,时年26岁的深圳某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敏(化名)结识了澳大利亚籍华人刘春生。当天下午5点30分活动结束后,刘春生带刘敏来到他的住处———深圳罗湖区某花园10楼A座,用暴力殴打等手段,先后在床下、客厅以及卫生间对刘敏实施了多次强奸。2000年8月28日,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刘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施暴者虽然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被害人刘敏始终无法释怀。刘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刘春生的强奸行为给自己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极大的创伤和损害,请求法院根据国际惯例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刘春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敏的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起诉。刘敏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刘敏的上诉,理由是“提起精神损害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2000年11月20日,刘敏遂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1年1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庭判令刘春生赔偿刘敏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结果一出,刘敏及刘春生几乎同时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撤销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刘敏的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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