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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让阳光照亮政府的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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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5日09:11 东方网-文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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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定平
政府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个信息的输入、加工和输出的过程,政府就是一个社会公共信息的巨型处理系统。因此,无论从政治统治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对公共信息的控制和利用在古今中外长期受到人们的极大重视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只要没有规定不得公开,政府就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也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和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既然在现代民主原则下政府是受人民的委托处理公共事务的机关,公众对政府的活动与过程的了解和参与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民监督政府的有效途径
今年5月初,某地三名中学生对女乞丐施暴致其惨死他乡的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推诿不作为、麻木冷漠,公安机关拒绝采访,只是在中央领导批示、省市有关领导多次督办后,此案的内幕才于近日大白于天下,相关的干部和工作人员才受到应有的惩处。其实,只要稍稍注意,我们不难发现,近几年中各种因某些政府官员封锁消息,或者瞒报、谎报,散布虚假信息而导致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由此我们在对某些官员使政府部门“封闭作业”感到遗憾之时,更深感政府信息公开之重要与必要。
所幸的是,两年多来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和热切期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起草完毕,并正式列入了今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标志我国在加强依法行政和透明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引导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又向前迈出坚实的一步。
政府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个信息的输入、加工和输出的过程,政府就是一个社会公共信息的巨型处理系统。因此,无论从政治统治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对公共信息的控制和利用在古今中外长期受到人们的极大重视。中国几千年历代专制统治者所信奉的教条是孔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新中国建立后,人民真正实现了当家作主,但以往的封建遗毒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得到彻底肃清。特别是在传统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垄断几乎所有的公共信息,封闭作业,不少地方和部门决策失误、权力滥用现象严重,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过去我们只有一部《保守国家秘密法》,没有“信息公开法”,因而在实践中造成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无限膨胀的恶果。由于缺乏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大量的一般事项被作为国家秘密保护,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妨碍了政府信息的自由流通和有效开发,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推进,传统的政府管理方式逐步得到改革,政府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相应地有了一定的提高。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后,在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下,我国的政务公开开始得到全面实施。实行政务公开一方面为起草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也为正式执行这一条例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和动员。今年上半年非典疫情的爆发,更加引起人们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关注。在此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可谓众望所归、水到渠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政府信息的开发利用。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各级政府机关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规定、文件及其决策起草过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起草情况;政府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对投资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发展规划、政策和规定;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组织和职能;政府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政府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政府机关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与此同时,对于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条例》(草案)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与刑事执法有关的一些信息等。
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也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决定,就是事先正式决定是否公开的程序,政府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公开政府信息。既然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只要没有规定不得公开,政府就有义务公开。为此,《条例》(草案)具体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法律救济、法律责任。例如,政府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故意不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篡改、毁灭政府信息,不将政府信息登录到政府信息目录,乱收费,或者故意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和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既然在现代民主原则下政府是受人民的委托处理公共事务的机关,公众对政府的活动与过程的了解和参与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民监督政府的有效途径。在有的国家《信息公开法》被称为“阳光法(sunshinelaw)”,我想可能就是因为阳光既是高质量的营养素,也是有效的消毒剂。随着中国拉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序幕,政府信息公开就被提上议事日程,并很快进入法治轨道,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新亮点。
尽管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完毕和纳入立法计划只是我国的“阳光工程”的第一步。如何促使条例尽快颁布实施,如何严格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程序,如何让阳光照亮政治的全过程,如何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有效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作者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东京大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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