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图片法院判令赔偿 2002年3月25日10:22 西安晚报
| 本报讯(记者刘辉) 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莫名其妙地出现在别人的广告宣传中,这是令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时常感到头疼的事情。但是,这次却轮到我市一家广告公司和企业头疼了:因为擅自使用他人的图片,法院判令其赔偿人民币3万元。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公司)是一家经营摄影作品出租、出售业务的企业。他们投入人力、物力,拍摄了许多商用图片,并依法享有了这些图片的著作权。通过印制精美的图册和网络,这些图片被公之于众。按照法律规定,客户如果使用这些图片,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交纳一定的费用。1999年,美好公司委托摄影师拍摄了一幅女孩子手持购物袋的照片,并依法取得了图片的著作权。随后,这张图片被编入图片资料库。2000年12月,我市一家企业为了促销其产品,委托某广告公司发布广告。某广告公司在设计广告样稿时选中了“女孩手持购物袋”的图片,并加以完善,在女孩的购物袋上印上了该企业的产品。这一广告顺利完成并被刊发。2001年3月,美好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美好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为调查制止侵权支出15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方向美好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据了解,类似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在我市屡见不鲜。金融、房地产、通讯等多个行业制作精良的广告背后,往往包含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对此,有关法律界人士深表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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