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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空姐状告东航官司明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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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7日00:22 人民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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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年轻漂亮的空姐“退休”后,由她充当模特拍摄的一套A-320型飞机的安全说明书还在空中“翱翔”,在多次磋商未果的情况下,这名空姐一纸诉状将东方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怒讨肖像权使用费30万元。明日,这起空姐肖像权纠纷案将开庭审理。
1998年8月,高挑漂亮的扬州籍姑娘李云在东方航空公司一次空中乘务员的招聘中脱颖而出,20岁的她成了众姐妹羡慕的一名“空姐”。1999年,由于东航江苏公司最先引进A-320型飞机,公司在众多空姐中挑选了李云充当女模特,拍摄该机型飞机的一套安全说明书的照片。当时,李云与公司未就肖像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费的数额作任何约定。从此,一套制作精美的安全说明书在东航所属的各A-320型飞机上使用。直至今年1月,李云与东航的劳动关系终止,离开了航空公司,但她在说明书上的照片仍在A-320型飞机上继续使用。半年之后,李云委托律师致函东航,希望就她的肖像使用权使用的报酬、期限等事宜与对方磋商,但东航对此明确表示不予支付。李云在交涉无望的情况下,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东航告上法庭,依据她本人在这家航空公司工作年收入10万元的1.5倍为标准,要求对方支付她实际使用期2年的肖像权使用费计30万元。
李云认为,她为公司担当模特从事公司的宣传活动,该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法律原则。她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获得回报的权利,而东航在使用她所拍摄的那份安全说明书,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理应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东方航空公司则称,李云在拍摄安全说明书照片后2年间,从未向航空公司提出任何经济上要求,也未曾对肖像权使用提出异议,相反,李云还对她担当公司模特的事备感自豪。公司认为李云在为A-320型客机拍摄安全说明书照片,完全是本人同意并自愿放弃报酬的情况下进行的,航空公司并没有侵权。另外,李云能以自己的形象为公司作宣传,也是在提高个人的声誉,是每个空姐引以为荣的事,故李云提出的肖像权使用费毫无依据。
目前,被告方东航与李云争议的焦点是他们认为李云所拍摄的安全说明书是受公司指派完成的职务行为,安全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通过李云肖像动作演示反映乘客乘坐飞机时有关安全带、氧气面罩、应急灯使用、紧急出口、行李存放、安全姿势等方面的知识,系空中乘务员的日常工作,是为公益目的使用的。且李云的肖像权仅仅是陪衬性使用的,而非独立性使用,同时也是对其职业技能的一种褒扬,且之前双方并未对肖像权使用约定支付使用费等,李云的索赔没有合理的依据。
李云的代理律师江苏红五星律师事务所的王亚平副主任则指出,东航是经营空中旅客运输的企业,虽然在使用李云作为模特来示范各类安全工作知识的说明书并不直接反映出其商业利益,但它也是为东航从事商业运输服务的,从而可以认定东航在制作安全说明书的出发点也是以从事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最终达到营利来考虑的。他认为,虽然李云与东航之间没对肖像权的使用合同所必备的价款、使用期限等主要条款进行约定,但李云作为东航的职员,其拍摄安全说明书并非其本职工作,且李云并未表示她认可航空公司可以无偿地使用其肖像。根据《民法通则》,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东航应支付李云相应的肖像权使用费。
(本文李云为化名)
本报记者 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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