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因为杀妻分尸,曾做出杰出科技贡献的徐建平被判处死刑。一审判决后,有近200人上书法院为他求情,其中多数为知识阶层人士。原因是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做出过突出贡献,而且他在羁押期间,有3项实用新型设计被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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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何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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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待任何一个案件,应该怎么判,最基本的判断要从法律上看是如何规定的,这才算得上“依法办事”。要看看这个案件的情节和法律上的哪些法条能够相对应,这样的法律适用才会准确,这样的判决才会达到法律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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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按上面的思路,笔者对本案作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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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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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徐建平故意杀人一案来说,其是否能够被减轻处罚,关键要看两点:一是徐建平对国家和社会是否有重大贡献,对此应由哪个部门或组织给予评价;二是徐建平如果确实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那么对此情节法院是否给予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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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徐建平故意杀人一案的处理,如果法律认可的权威组织或部门对徐建平做出其确实“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结论,并且法院对徐建平也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我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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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行文时一直在回避媒体所报道徐建平“科学家”的身份,也只是因为科学家并不是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的是“有重大贡献的犯罪分子”。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拿着徐建平的“科学家”身份喋喋不休。从这个意义上说,将来即使徐建平获得“减轻处罚”了,那个结果是与其“身份”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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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周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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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法外不能乱“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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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外“施恩”,是对法律的藐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徐建平犯罪前即便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做出过再大的贡献,但其杀妻之罪,却也赫然在案。如此功与过,两者完全不能搅和在一起来算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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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外“施恩”,还容易开一个坏的先例,损害法律的尊严。法律是用来惩戒罪恶的一种规则底线,假若触犯法律者可以找到理由躲过惩罚,那么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就会受到威胁和挑战,人们的合法权益也就无从保障。假若这次徐建平被法外“施恩”,则不仅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更是对公民生命权的亵渎。因而,法律理应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敬畏、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容任何人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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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律中是有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的,《刑法》中就有关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但是,徐建平的情况并不属于本规定的范畴。他杀死妻子后,恶意将尸体肢解后抛尸灭迹,毫无自首的迹象。他犯罪前虽为中国轻纺技术行业立下过赫赫功绩,但也已经享受到了相应的待遇和殊荣,国家和社会并没有亏待这个“有功之臣”,这与其杀人罪行并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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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人不解的,是主张“法外施恩”并让徐建平“戴罪立功”的,多数为知识阶层知名人士。他们之中有中国科学院的博士后,也有国家重点院校的研究员,还有几十位工程师、人大代表。按说,这些科技界知识精英,更应该富于理性,更应该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规则,为何突然间变得如此“集体无意识”,悉数成为依法治国的“绊脚石”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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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0人上书请求“法外施恩”的做法,折射出国民法治意识的淡薄。这也表明,依法治国的道路依然漫长而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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