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下午,泰兴市公安交巡警大队首次举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会,该市人大、政协,公、检、法、司,有关乡镇的代表及交巡警大队聘请的警纪警风监督员百余人旁听了“7·1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全过程。 2003年7月10日6时05分,泰兴境内泰宣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事发后,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两名律师支持死者责任认定。 在责任公开认定会上,案件承办人运用多媒体展示了勘查事故现场的全过程,出示了有关痕迹、图片资料,违章驾驶员、两名死者的委托代理人就失效驾驶证与事故因果关系、路权侵犯与事故的关系、肇事逃逸与事故的关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并当场传唤了两名目击证人。 最后,泰兴市公安交巡警大队综合各方意见,作出责任认定:死者常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由岔口上公路,未注意避让本道内车辆优先通行,侵犯了驾驶员陈某在干线公路上优先通行的“路权”,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应负主要责任;肇事驾驶员陈某持失效证件驾驶车辆通过村庄时未能提前发现路面动态,仅是具体的违章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应负次要责任。鉴于陈某的行为危害了社会治安,在承担次要责任的同时,给予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泰兴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大队长曹子清告诉记者,“死者为大”的思维定势必须坚决摒弃。“举行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旨在扩大群众知情权,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曹子清透露,今后对后果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大、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大的交通事故,一律进行责任公开认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15天内申请上级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下一步,他们将推行交通事故赔偿“庭审式”调解,两次调解不成的,一律移交人民法院裁决,以进一步提高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本报通讯员 常国梁 本报记者 赵晓勇 (新华日报) 转自搜狐 |